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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探析 |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之辨析

 事理通达 2020-07-24

文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付兵 郝中燕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28日,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四川省江安川南医院急救。因病情严重,黄某于当日转入了四川省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6月30日凌晨在该医院进行左大腿截肢手术,后于2015年8月29日出院。黄某出院后,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一审判决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黄某的损失。

2016年12月,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17年3月,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收到了黄某提供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黄某于2015年6月28日至6月29日在江安川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黄某因左小腿骨筋膜综合征治疗不当而最终引发左小腿、左足缺血坏死,行左下肢截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遂以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遂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

依法裁判


经江安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金钱给付义务,获得了向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该案中,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仅为交通事故受害者黄某向该公司提供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黄某单独委托作出,且欲以此作为向江安川南医院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效力,不能以此认定江安川南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必然性。因此,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以此向江安川南医院行使追偿权的证据不充分。对于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安川南医院不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主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缺乏事实前提和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按照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该案并非江安川南医院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江安川南医院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事实前提。因此,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主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请求不成立。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向江安川南医院主张权利,缺乏权利让渡基础。江安川南医院与黄某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江安川南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医疗过错、民事责任,属于黄某与江安川南医院之间的问题。由于黄某并未明示向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让渡对江安川南医院的赔偿请求权,故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不能向江安川南医院主张权利。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仅举示了一份黄某委托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并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同时,黄某未到庭说明相关情况,且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实践中,应如何正确厘清保险追偿权与保险代位求偿权?关于保险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多车碰撞等情形下的保险追偿权。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追偿对象是投保或应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该案并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盗抢机动车、被保险人故意等法定追偿情形,江安川南医院也并非投保或应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因此,在交强险范围内,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不享有追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人为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赔偿的同时,享有要求肇事者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保险人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直接目的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且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该案中,交通事故并非由江安川南医院造成,不存在因江安川南医院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事实前提。因此,中国人保宜宾分公司主张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请求不成立。

该案中,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后,其追偿途径包括两种:一是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要求第三者赔偿。具体体现为,保险公司超出了自身的限额赔偿,受到了损失;第三者应赔偿而未赔偿,获得了利益;保险公司的损失和第三者的获利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二是通过权利让渡,向第三者追偿。保险公司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以明示的方式,将其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让渡给保险公司。据此,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是否具有过错、过错多少、承担的责任,均需在法定程序中予以确认。若投保单、保险条款中存在除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因以外,还有其他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责任扣除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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