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男子捞取被洪水冲来的物品, 是否涉嫌犯罪? 看看法律怎么说

 柳家李红 2020-07-26

前些年,李某所在的隔壁村庄连续下大暴雨,因为洪水严重,便把庄稼,街上路面等各种东西都淹没了。

点击加载图片

这天,李某及其好几个路人都捡了一些洪水中被冲散的物品,那么,李某等路人需要对此负责吗?你知道吗?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有人说,这并不违法,路人捡捞这些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这些物品因天灾而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路人捡捞后,就建立起了新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

但是,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路人应将捡捞的物品物归原主,当无法知道物的权利人是谁时,应该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而不是据为已有。否则就会涉及到侵占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点击加载图片

其实,对那些易变质、不易保存的小的、价值比较低廉的物品,捡捞人消费掉的,即使权利人主张权利,恐怕也不会涉及到刑法问题。但是,

对于一些大宗及价值高的物品,假如说,在本案中李某等路人捡到了金戒指、金项链及其他贵重物品,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提出归还的情况下,如果捡捞人拒不归还或从物理上消费掉或卖掉,就可能涉嫌侵占罪。

在上述案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他人的物品被洪水冲走,被冲走的物品,如前所述,仍属于有主物,但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即权利人不再占有该物。

捡捞人通过从洪水中的捞取行为,取得了这些物的合法占有权,建立起了新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关系。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捡捞人就应当归还物品,否则,就是侵占。

讲到这里,有人注意到了:你在上面提到了有主物,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有主物和无主物呢?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

无主物,即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抛弃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等。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点击加载图片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