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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定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儒雅的八爪鱼 2020-07-26



合同性质与案由

合同性质,指的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哪一种类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原则、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则。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第十六章规定了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则性问题。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合同部分的案由基本是按照合同性质划分的,包含了61个三级案由(其中合同部分规定在第66项至127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规定在第100项,下分9个案由。



如何准确区分建设工程领域中

相关合同纠纷

1

承揽、定作合同”VS“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



(1)合同标的是否为不动产或者添附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若合同标的完成已经作为不动产或者其添附物、不可分物或者构成了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宜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而承揽合同一般都是完成动产项目的合同,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

(2)主体的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有资格要求,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承揽合同则不然。

(3)政府对合同标的是否有资质准入的要求。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施工总承包的12项标准以及专业分包的36项标准,在上述标准中的宜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4)价格形式不同。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为工程量清单组价或者定额计价,分总价合同和综合单价合同;承揽合同的价格形式为工作成果的价格;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仅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附相关判决、裁定:(2018)最高法民辖21号、(2016)京02民初78号、(2019)赣民终658号

2

“承揽、定作合同”VS“买卖合同”



(1)标的物是否特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种类物,具有通用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则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定做的,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定作人使用,在市场上流通就会失去价值。若合同对标的物作了特别约定,是特定产品,而非通用产品,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2)承揽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设备等条件有严格的要求;买卖合同对此并无严格要求。

(3)定作人对产品生产过程有一定控制力,承揽人负有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

(4)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附相关判决、裁定:(2011)民提字第328号(经典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26号、(2019)最高法民再383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04号

3

“买卖、供货安装合同”VS“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结合施工是否在建设工程范围、是否为涉案工程所必需部分,与建筑本身功能的关联程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若买卖合同标的本身属于施工图纸的范围内,同时存在隐蔽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等工作内容,例如机电、管线、电梯等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结合总价款中安装费用占总费用的比重。如果双方在预算、结算中安装费用占据总价款的比重过高,宜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查看开具发票是否为普通货物增值税发票。若不是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宜认定为买卖合同。

附相关判决、裁定:(2017)最高法民辖终71号、(2019)晋10民辖终111号、(2020)浙01民辖终397号

4

“内部承包合同”VS“挂靠合同”



(1)财务管理方面。内部承包中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对利润进行明确划分;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没有统一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单独分配。

(2)人事任免方面。内部承包人一般与施工企业具有劳动关系,接受企业的管理;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没有人事关系,亦不存在劳动关系。

(3)资产隶属关系。内部承包人一般与施工企业具有资产隶属关系,多为改制后划拨或资产转让形式;而挂靠人一般与被挂靠方没有任何资产重合。



准确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

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对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的审理均具有重要影响。

(1)有助于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只有根据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判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诉讼请求以后,才能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诉讼活动,诉讼请求一旦选择不当,可能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2)是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就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合同的性质时,尤其当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名义合同与实质合同的背离,有可能引发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4)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

律师应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梳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哪类建设工程合同,准确适用法律方可达到代理案件效果。

一张图,看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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