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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在民事案件被裁定移送前实施的诉讼程序是否有

 图书馆1jjds612 2020-07-27
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已经确立了保全程序随案转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管辖确定后,必须移送诉前保全程序的全案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指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上述规定表述的移送“全部材料”“案件”“保全手续”“财产保全申请费”,应理解为管辖权确定后,保全程序的手续与全案卷宗材料须随案转移,保全程序系属于受移送的法院。保全法院在案件管辖确定后,因为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保全措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处理。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发还、看管费用的结算等。因移送后对拍卖房屋、船舶等财产问题只有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移送中的具体问题

第一,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当事人向其他法院起诉后应当及时将诉前扣押船舶的卷宗、担保金或担保函等移交受移送的法院。

第二,在移送函中要注明保全届满的期限,以便受诉法院办理继续保全手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程序移送的情况及时通知当事人,便于其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明确保全交接的时间界限。从受移送的法院收到全案卷宗时起,由受移送的法院实施保全措施。移送之后,原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无权继续审理保全事项,包括保全的续封、解除、船舶的拍卖、担保的发还等问题。当事人应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申请解除扣押或者申请发还担保。

第四,受移送的法院办理续封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协助执行单位,其作出的续封裁定与原来法院的裁定应视为同一法院的裁定,不能视为轮候查封,否则会导致保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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