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襄阳市物业协会,襄阳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襄阳市物价局、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襄价服规〔2012〕214号)正式实施以来,对理顺物业收费关系,缓解收费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新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物业收费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襄价服规〔2012〕214号文件核定的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也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降低小区级别和小区收费标准制度。小区级别确定后要严格按相应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未能达到服务标准的,小区业主可向12358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小区,价格检查机构要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降低小区级别的措施,对已是最低级别的小区,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措施。 对降低小区级别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小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整改到位、业主认可后方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或原收费标准。 实行降低级别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物业小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或原收费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临时停车白天和夜间的时间划分为:8:00—20:00为白天,20:00—8:00为夜间。 业主停车不得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 五、本补充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级机关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襄阳市物价局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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