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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之辩护三:无罪裁判及辩护要点

 benben1677 2020-07-28

无罪裁判:

1.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刑再字第00004号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虽使用了伪造的贷款承诺书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其按合同约定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期间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虽在贷款期间及展期届满前未能还清贷款,但不能查证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检察机关亦不能举证证明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赵某亦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2019)辽0504刑再1号

虽然被告人受他人安排,在明知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向商行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该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黔刑再4号

本案中Z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认定为具有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即Z某某既没有伪造贷款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假冒他人名义贷款或通过行贿手段等违法取得贷款的行为,Z某某也没有取得贷款后用于个人挥霍、进行违法使用贷款的活动、隐匿贷款去向、携款潜逃、恶意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等非法占有贷款的情形。Z某某的房产之所以能够在法院查封以后在中心社办理抵押手续,主要还是因为法院查封Z某某房产时未依法及时将查封裁定送达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导致Z某某完成房产抵押手续后取得贷款。同时,在案证据显示Z某某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开始着手联系办理贷款事宜,Z某某隐瞒的是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不是其他事实。Z某某在中心社使用合法房产原件作抵押,履行了法律规定和银行贷款流程手续。根据《纪要》中“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Z某某改变贷款用途和不能到期归还全部贷款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4.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苏0991刑初112号

江苏Z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虽提供虚假购销合同,隐瞒借款用途,但银行工作人员对购销合同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只确认有购销合同原件即可,且该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是真实的、足额有效的,没有给银行资金造成安全风险,案发后及时归还了贷款本息,没有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故不宜认定构成犯罪。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2016)沪01刑终1247号

在抵押担保足额、真实、有效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是抵押担保,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即使贷款申请人使用了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并不会因此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林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要点:无罪、罪轻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应当须从贷款诈骗罪相关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构成要件入手,同时考虑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通过梳理总结如下:

1.使用了伪造的贷款承诺书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其按合同约定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期间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虽在贷款期间及展期届满前未能还清贷款,但不能查证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采取虚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真实用途,提供虚假合同等材料的手段,向商行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该贷款提供了确保银行实现债权的足值抵押,未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改变贷款用途和不能到期归还全部贷款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5.骗取委托贷款的,应当注意分析委托贷款的性质,贷款诈骗的对象为金融机构的资金,因此可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甚至如果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构成犯罪;

6.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如何区分,从行为人的身份情况、资产情况、贷款用途、提供担保情况等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7.“新贷还旧贷”首先应分析案件事实,是否成立“新贷还旧贷”,如果成立“新贷还旧贷”,一般不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可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对于先前归还的金额应当从从贷款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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