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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捕、不诉听证会,需要了解的几个事

 行者无疆8c3m05 2020-07-29

一、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依据:

 2020.5.1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节选

第十条 对于下列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一)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的;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释法介绍案件情况的;  

(三)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  

(四)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公开听证有利于宣扬法治、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  

(五)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二、听证会适用类型、启动主体、倾向性意见

(一)听证会针对的是不诉、不批捕案件

(二)启动听证会的是检察机关

(三)召开听证会前,已经有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倾向性意见

三、听证会参与人员

(仅根据参与本次听证会纪实)

中间:主持方:检察院领导(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

右侧:侦查机关:法制科代表、经办民警

            人大代表

左侧: 辩护人

正对面:听证员:当地政协委员 企业家代表 工商联代表 公职律师 检察院监督员

四、听证会流程

 (仅根据参与本次听证会纪实)

主持人主持:

第一,由侦查机关宣读意见;

第二,检察机关宣读案件情况;

第三,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四,人大代表发表意见;

第五,听证会成员针对案件情况提问(可能问的:企业创造就业率、产生税后等问题)

休息25-30分钟,由听证会合议,对是否不批捕、不起诉发表意见

第六,询问侦查机关、人大代表对听证会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第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备注:

1.在听证会成员/侦查机关认为应当要批捕或者要起诉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示意主持人针对听证会成员的意见针对性的回应。

2.辩护人事先需要认真准备案件的核心问题,如何在精简的几分钟时间内把核心观点表达,并说服不熟悉案件的听证员。

五、听证会的处理情况

(一)听证会成员同意不诉、不捕,基本上就不诉、不捕(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

(二)听证会成员不同意的处理方案

(按照规则,对于不诉、不批捕的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也就是召开听证会不是不诉、不批捕的必经程序,听证会的意见只是提供参考)

1.经办检察官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讨论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或者按检察官职权配置规定报请决定。承办检察官与多数意见分歧的,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可以由本部门全体检察官组成,也可以由三名以上检察官(不包括承办检察官)组成。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或者按检察官职权配置规定报请决定。承办检察官与多数意见分歧的,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2.检察院内部意见不一致,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依据:

2015年《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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