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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大实务问题

 见喜图书馆 2022-08-27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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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为法定(绝对)不起诉、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不做讨论。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

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

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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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问题一:拟作不起诉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定(绝对)不起诉、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1]不符合认罪认罚案件前提条件。因此,这个问题实际需要回答拟作相对不起诉[2]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3]也就是说,认罚包括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能成立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就是说,刑诉法和《指导意见》规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中不包含不起诉。

在我们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中,很多签署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努力获得了不起诉。大量案件说明,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影响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见》强调,“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具体讲,(1)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法定(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03
问题二:不起诉案件是否必须上检委会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1]

检察官有提起不起诉建议的权力,但是没有不起诉决定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种不起诉可以由检察长一人决定。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委会享有,不属于检察长专享权力,且更偏向于检委会决定事项。法定不起诉之所以规定检察长一人可以决定,是因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法定的。

参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鄂检发[2008]35号),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2]


[1]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2]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04
问题三:不起诉案件是否必须听证

人民检察院办理拟不起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2]

“听证”一词起源于普通法系,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机构在准备作出涉及公民利益的决定时,要给予公民听证的机会,听取意见和申辩。听证在我国立法和行政领域运用的较多,后来被引用到刑事司法领域。运用听证制度较多的是检察机关,尤其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工作中。

检察工作中的听证,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从听证会适用类型看,召开听证会前,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倾向性意见。

此类案件还须符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但是,相关规定对“较大争议”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内涵并没有明确,实践中仍由办案机关裁量掌握。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常见听证室布局:

中间:主持人

右侧:侦查机关(法制科代表、经办民警)

左侧:辩护人

正对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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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辩护人参加听证会的,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问题不限于法律问题,如企业创造就业率、纳税等情况;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需要注意是,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2021年5月8日,临夏州广河县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涉嫌单位行贿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3]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就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作了说明。参加听证会的侦查人员也对案件作了补充说明。

与会听证人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是否应予相对不起诉发表了意见,最后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负责人周某某、直接责任人白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广河县检察院还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管理漏洞,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案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涉案企业对不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

从上述案例可以观察到企业刑事合规试点中几个常见问题的实践做法:

第一,单位是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单位犯罪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

第二,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企业是否有约束力?前述检察机关在没有行政处罚权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择辟蹊径发挥检察意见督促企业推进合规计划的约束力。

第三,律师在不起诉听证会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律师除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外,在前述案例中有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加听证,还有律师被检察院邀请为听证员,为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提供了有力专业支撑。


[1]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2] https://www./spp/xwfbh/wsfbt/202104/

[3]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AE8PPE20534HFB9.html:临夏广河: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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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不起诉的救济和监督途径有哪些

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有:(1)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2)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不过,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置,实践中被不起诉的人极少申诉。也存在这样案例,被不起诉人罗某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起申诉,上级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变更了不起诉类型。

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有:(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2)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多名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不同级别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按照上级院优先原则确定管辖。尤其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由于被害人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时间不同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两级检察机关均接到申诉的情况。针对同一不起诉决定的多项申诉,只要有被害人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统一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是复核的必经步骤。

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实践中,绝大多数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类型误用有较大包容性,主要因为对不起诉的类型认识不足。而被害人申诉较少,往往因为其知晓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判断其是否合法的能力不足。对不起诉的救济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囿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效果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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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法律 · 新知
编辑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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