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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湖南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案例

 巴山夜雨997 2021-07-17

【2021年216期】

湖南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案例

案例一:

长沙市开福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对无障碍停车位

设置不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无障碍停车位  媒体全覆盖  残疾人权益保护

【要旨】

通过多方参与听证和媒体全覆盖报道,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检察公信力,促使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加强无障碍停车位的建议和管理,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对于推进城市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辖区内大型酒店、购物中心、超市等共计50处商业建筑的公共停车场,发现仅富兴购物中心、潇湘华天大酒店、万达文化酒店3处设置了无障碍停车位,设置率仅为6%,影响了众多残疾人出行、生活和社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责任,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未履行对辖区内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的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无障碍停车位涉及面广,与广大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密切相关,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沙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系全省首例无障碍停车位行政公益诉讼案。

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单位多次磋商,联合召开全区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座谈会。为让全社会能够关注无障碍设施,并加强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9日在院检察听证室举办了无障碍停车位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将听取意见、诉前磋商、检务公开、督促履职加以融合,消除身份隔阂,聚焦难点问题,在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媒体扩大社会对无障碍停车位、残疾人权益的关注。

一是充分准备,组建高规格听证团。根据该案特点,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确定行政单位代表、区残联代表、残疾人代表、责任商户代表参加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全省知名法学教授、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

二是规范程序,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听证会通过检察官介绍案情、行政单位就无障碍停车位设置说明情况并主动表示积极履职、听证员发表意见等程序,充分保障听证参与人的表达权;责任商家现场表态整改落实,及时完成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法学教授对于相关行政单位是否履职进行问询,对无障碍停车位的落实提出了意见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员围绕协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构建无障碍停车位监管机制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参会的残疾人代表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感谢并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与听证会参加人探讨了符合地区实际的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措施,为作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奠定了基础,对后续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整改提供了有效指引;听证团经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行政单位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听证会结束后,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当日向行政单位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单位责令47家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商家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并对全区范围内各类公共停车场是否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加强动态监管,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召开全区无障碍停车位整治推进大会,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专题研究、专项整改。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工作漏洞和监管情况立行立改。对全区公共停车场开展了分批清理,核查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情况。通过行政部门的督促,大部分责任商户的公共停车场已完成无障碍停车位的规范设置。

三是突出效果,实现宣传全覆盖。听证会邀请了湖南都市频道、长沙政法频道、新湖南、腾讯视频、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等电视、报刊及网络媒体共同参与,跟踪进行了采访报道,检察日报、中国长安网也跟进了专题报道。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扩大了公开听证开放运作、多元参与、信息透明的效应,增强了案件的法治宣传效果,提高了社会对无障碍停车位、残疾人权益的关注度。

【典型意义】

张军检察长指出:“公益诉讼这种方式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就是为残疾人,也是为百姓大众办的好事。”人文关怀是城市建设最基本的一项原则。作为无障碍设施的一部分,无障碍停车位不仅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和方便的条件,同时也给推婴儿车的母亲、伤病患者带来了方便,是造福民众的重要举措。众多残疾人渴望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充分参加社会生活。检察机关针对无障碍停车位设置问题,充分发挥保护弱势群体的职能作用,通过公开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对于推进城市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邀请多家媒体同步报道在示范办案、提供观摩中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检察公信力、体现法律监督功效。作为全省首例无障碍停车位公益诉讼案件,开拓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新领域。

案例二:

王雪科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  诉前程序           

要旨】

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可以在诉前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通过增值放流对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修复后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作终结审查处理。

基本案情

王雪科、彭光明、黄军、王林秋、李新光分别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专家评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洞庭湖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专家建议通过向捕捞水域放流四大家鱼的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沅江市人民法院对王雪科等5人先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王雪科、彭光明、黄军、王林秋、李新光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分别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在公告期间,法院已对上述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上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改变管辖,即由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由此会增加诉累。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均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随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督促上述当事人采取增值放流的方式对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于2021年4月13日在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听证会召开前,通过沟通联系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教师等社会人士共6人作为听证员,并告知了相关听证事宜。

二是规范有序组织听证。听证会由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经过检察官告知听证会纪律和介绍案情、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听证员提问与发言、听证评议、评议宣告、总结讲评等环节,最终就“终结审查”这一听证议题达成一致。

三是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评议后,认为当事人的认错态度非常好,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已经积极进行了修复,并赔礼道歉。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上述当事人的公益诉讼案作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召开听证会,通过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会并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更深了解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以及长江流域的全面禁捕要求,提高全社会爱护长江、保护长江的意识,形成协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通过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是公益诉讼司法保护的最佳状态。诉前程序提升了司法保护的效率,通过检察公开听证机制的引入,有效的实现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效平衡。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节约司法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同时,扩大社会影响,达到强化办案效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目的,以公开促公正,提升了检察司法公信力,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政通,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何某刚盗窃案

【关键词】

脱贫攻坚  认罪认罚  检察听证  构罪不捕

【要旨】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见财起意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外的亲友、邻居财物的,虽然实施多次入户盗窃、盗窃社会弱势人员特殊款物等严重犯罪手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并通过检察听证提升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下午,何某刚在邻近的其堂兄何某江家中借用梯子过程中,发现何某江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黑色钱包,便趁何某江外出不在家之际,临时起意将钱包中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盗走,并当即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丫江桥分理处的ATM机上使用取现。该银行借记卡是何某江绑定用于领取农村低保金的专用银行卡(以下简称“低保银行卡”)。因何某刚本人也系低保户,于是通过尝试输入“低保银行卡”的原始密码成功从该“低保银行卡”内取现300元。盗窃完毕后,何某刚将该“低保银行卡”重新放回何某江卧室床头柜的黑色钱包内。见第二天何某江未发觉“低保银行卡”内的钱被盗,2020年4月5日,何某刚再次趁何某江外出不在家之际将该“低保银行卡”盗走并到ATM机上盗取出2000元,事后又将该“低保银行卡”重新放回何某江卧室床头柜的黑色钱包内。直至2021年1月28日,何某刚使用上述手段方法先后17次入户盗窃何某江“低保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将共计20100元农村低保金等国家低保扶贫补助金陆续盗出,供其个人和家庭开支使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正确分析犯罪动机,科学评估社会危险性。何某刚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盗窃扶贫款20100元,具有从重量刑情节。但经讯问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何某刚不能出去做事赚钱,妻子患有精神疾病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常年需要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使得见财起意。同时,分析被盗“低保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发现,何某刚第一次盗窃并在ATM机上使用时,该“低保银行卡”内尚有3189元,但其只盗窃了300元,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何某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综合评估认为,何某刚人身社会危险性不大。

(二)实地走访调查,听取被害人和群众意见为了解何某刚的平时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第二天便下乡实地走访调查,听取被害人和群众意见。何某刚与何某江系堂兄弟,属亲戚关系,日常来往较为密切。何某刚家庭成员共有3人,其妻子陈某容系3级精神残疾人(精神分裂症),长期需要服药和住院治疗,生活无法自理;其女儿何某,系未成年人,丫江桥中学初一在读学生。除何某刚之外,无其他家庭成员能独立照顾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女儿。何某刚日常除了照料妻子和女儿之外,就在丫江桥镇辖区范围内打零工赚钱维持家庭的基本开支,其家庭生活来源单一。何某江也表示,何某刚家庭经济困难,如果知道该案是何某刚所为,其不会报案。当地村组、周边群众对何某刚的家庭情况表示同情,对其犯罪一事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从轻处理。

(三)通过补充侦查,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案件材料时,发现何某江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何某刚家庭也有可能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于是,到攸县丫江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补充调取相关扶贫资料。经补充侦查,2013年何某刚、何某江同时被国家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农村低保户政策。在享受低保补助扶持、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等扶贫政策下,2017年何某刚脱贫,2018年何某江脱贫。实地走访调查中听取了何某江愿意谅解何某刚的意见后,案件承办人立即协调村组干部做通何某刚亲属的工作,督促其亲属代为退赔被盗的20100元赃款。2021年3月25日,何某刚亲属代为赔偿了20100元给何某江。何某江出具了书面刑事谅解书,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四)规范检察听证程序,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为有效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落实“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株洲市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9日在该院检察服务中心公开听证室,召开对何某刚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公开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前,该院制定了详细的听证会方案,依法发出了听证通知书和听证邀请函。听证会由该院副检察长主持,株洲市司法局随机指派的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本案听证员。听证会邀请了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何某刚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被害人、村民代表参加。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的依据和理由,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和实地调查材料。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何某刚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被害人、村民代表依次发表意见。听证员提问后,进行了充分评议,认为何某刚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及亲属里有患精神疾病且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女儿需要照顾、对其羁押会致使其家庭再度贫困等特殊情况,而对其采取不批准逮捕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听证员一致同意并建议检察机关对何某刚不予批准逮捕。攸县人民检察院对何某刚作出不批捕决定。

【典型意义】

(一)能动司法审查人身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体现检察担当。审查逮捕案件,既要立足案件现有证据材料还原犯罪事实,也要综合灵活运用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通过现场核查证据、走访调查、听取被害人意见和群众民意等方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综合科学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切实践行“少捕慎捕”司法理念。

(二)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保护被害人权益和顺应民意。对群众反响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审查逮捕案件,需要将人身危险性、家庭成员对犯罪行为人生存依赖性、逮捕后有无引发社会舆论等因素纳入逮捕羁押必要性评估范围,有机统一“三个效果”,杜绝机械办案。

(三)情、理、法有机融入到司法案件当中。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见财起意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外的亲友、邻居财物的,虽然实施多次入户盗窃、盗窃社会弱势人员特殊款物等严重犯罪手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批准逮捕。通过检察听证的检务公开方式,展现法律的“刚正”、凸显法律的“柔情”,使检察机关司法公正“看得到、听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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