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执行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现行法律依据尚不齐全,相关办案实践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程序标准、拍卖底价的确认等。为解决此类问题,11月7日和1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别发布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及《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为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了专业办案指引。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这是国内法院出台的首份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专业办案指引。 (一)基本原则
(二)司法冻结要求
(三)处置变价要求
二、《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部署,深入推进金融审判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全力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基本原则
(二)处置方式
(三)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详解)
(四)处置保留价(底价)的确定
注:①上述前二十个交易日指竞买日或竞拍日前的二十个交易日;②拟处置的“新三板”股票在三个月内有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最近一次成交价的90%。在三个月内无成交的,其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评估价的70%;③处置限售流通股或三个月内无成交记录的“新三板”股票,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相关知识点】 Q: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如何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减持新规)的规定? A:对于司法强制执行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应当按照具体执行方式分别适用《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实施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除外;过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是特定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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