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津南法院为您解读: 民法典之家宁国安篇

 当以读书通世事 2020-07-31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篇 琴瑟和鸣

妇之于夫,终身攸托,甘苦同之,安危与共。-----摘自明代姚舜牧《姚式家训》

1.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1077条)

2.新增离婚法定情形 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 )

3.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否则可申请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1053条)

4.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夫妻内部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060条)

5.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1064条)

第二篇 舐犊情深

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摘自《颜氏家训·教子篇》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确认关系诉讼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1073条)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67条)

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

4.完善收养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098条)

第三篇:兄友弟恭

为兄为弟,为子为孙,宜思孝悌忠信,力行礼仪,以和顺之,则福祉备膺矣。

摘自江苏无锡荡口华氏《虑得集,家劝》

继承法律小知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22条)

1. 继承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1121条)

2.按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

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4.份额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第1130条)

5.解决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132条)

6.新型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6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

7.意思自治: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8.遗产管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条)

9.胎儿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16条)

第四篇:反对家暴

给婚姻一个没有暴力的天空,拒绝任何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发现家暴不报案将追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律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3.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4.预防家庭暴力: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5.法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