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64-77页。 摘 要 《民法典》物权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建构物权类型和原始配置规则,从而确认社会的财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它首先通过厘定物的归属关系克服公地悲剧,避免物被过度使用,但物权界定的成本使其边界难以完全清晰;其次通过确认物权性的使用关系克服反公地悲剧,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价值,但受限于多个权利人决议的成本和公法管制等;最后,它将物权作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并克服物权过度抽象化和观念化的弊端,从社会共生观念出发,为物权人配置了适当的法定义务,但义务的类型和强度难以精确。《民法典》物权编在这三方面均有创新和突破,如增设添附制度、变革小区业主议事规则、新添用益物权人的生态保护义务、扩大担保物权客体等;但同时亦多有不足,如物权初始配置规则尚不整全、非住宅建筑物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的处理规则不明、公共地役权阙如等。这三重视角彼此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它们可作为理解物权编尤其是其制度创新的主要线索,也可为物权编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基础视阈。 关键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物权的法定义务;共有;征收 一、问题的提出二、《民法典》物权编的“公地悲剧”视角(一)公地悲剧的界定与类型(二)公地悲剧的解决方案1.经济学的一般思路 (三)《民法典》克服“公地悲剧”的创新规则和遗留问题(1)物权客体的扩张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反公地悲剧”视角(一)反公地悲剧的界定和类型(二)反公地悲剧的解决方案(三)《民法典》克服“反公地悲剧”的创新规则和遗留问题四、《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定义务视角(一)物权法定义务的正当性(二)《民法典》物权法定义务的创新规则和遗留问题五、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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