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南》诗的专论,可推郑玄《诗谱·周南召南谱》为始(见《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郑氏于此论中就《二南》诗的音乐属性问题提出了“房中乐”的名义,并界说为“后妃夫人御于其君子”。后儒治《诗经》者,凡涉及到《二南》诗的音乐属性,大都依郑说发挥。郑氏说《二南》诗为“房中乐”,其意:贵族妇女接受这一乐章的教化而侍奉其丈夫。很显然,他把《二南》诗、乐规定在女性伦理之中,以至于影响了今人的研究。如陆侃如先生《二南研究》认为《二南》之乐属南音,南音“像生育之音”(参《陆侃如古典文学论文集》13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又陆侃如、冯沅君着《中国诗史》亦有是论)。陆氏同样把《二南》认知在女性诗乐的范畴中,大致可以肯定是“房中乐”说的发挥。 《二南》诗确有述男女婚姻恋情的作品,但也有与婚恋无关之作(从义理上论)。《二南》诗播诸乐章的文献记载,今之所见者,并不为多,然籍仅有的文献记载看,郑玄的说解是不准确的。把《二南》诗的音乐属性义定为“房中乐”当无问题,但是“房中乐”并非限定在贵族妇女的后宫演奏(从乐理上论)。《诗三百》的乐章,在两周时期,以口耳相授为是,因秦禁《诗》《书》之故,至汉初大都绝传。《二南》的乐章名义,依《三礼》等文献所记是为“燕乐”或“房中乐”。 问题在于,这里的“燕乐”不仅仅为《二南》诗乐,还有《小雅》中的乐诗、郑玄注“燕乐”为“房中乐”并对应着《二南》,但《二南》乐诗在两周时不仅仅燕奏,且亦用于“射仪”。《周礼·春官·乐师》载: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貍者》(此诗汉以前已佚——引者)为节,大夫以《采苹》为节,士以《采蘩》为节。(卷二十三)此载演奏的四首乐诗,除《貍首》之外,余皆《召南》中诗。作为和乐的歌辞,它们用于“射仪”,而与“后夫人讽诵其君子”了无关涉。所以,郑玄作注,也就避而不言了。又《春官·磬师》载:凡射,王奏《驺虞》,诸侯奏《貍首》,卿大夫奏《采苹》,士奏《采蘩》。(卷二十四)此可与《乐师》文字互为参证。郑玄作注,同样避“后夫人讽诵其君子”而不言。又《仪礼·乡饮酒礼》载:……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苹》《采蘩》。(卷九)此之所记《二南》乐诗六首为“乡饮酒礼”演奏。行是礼之乐奏,不唯《二南》六首,犹有《小雅》中数首。以《二南》六首乐章为合奏曲,故言“乃合乐”。“乡饮酒礼”的社会形态可以贾公彦疏引文字为解:“郑目録云: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大比,献贤者、能者于其君,以礼宾之,与之饮酒于五礼,属嘉礼。”(《仪礼注疏》卷八)在此种礼典程序中演奏《二南》六诗之乐,是否也具备“后妃夫人讽诵其君子”的功用?郑玄注“乃合乐……”云:……《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苹》言卿大夫之妻能脩其法度。(卷九)不难看出,郑玄此注,悉遵《毛诗·二南》小序之说,是很典型的汉代“义理”说《诗》的思维方式,从本质上忽略了“乐”的文化存在,而且错误地解读“房中乐”,其说之失已甚彰显。 《仪礼·燕礼》载于“燕礼”中演奏的乐诗,有《小雅》数首,同样也有《二南》六首,郑玄所注便无法自圆其说。“燕礼”是诸侯燕(宴)饮卿大夫的礼仪行为,《二南》诗列在侯国,故称其乐为“乡乐”。郑玄注《燕礼》中载《二南》六首乐诗文字,与前引注《乡引酒礼》中载《二南》六首文字几无差异。我们从考察《三礼》及郑注有关《二南》诗与音乐的文化关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郑玄把《二南》乐诗对应于“房中乐”,并以《毛诗》小序之说《二南》诗文义理作为界定“房中乐”这一概念的依据,显然不能成立,或者说,郑玄界定《二南》诗乐为“房中乐”的“后妃夫人”云云是和西汉以来经学的政治化、伦理化(亦可称为政治伦理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亦可说是“四家诗”始于西汉而及于东汉的学传。“四家诗”虽有今古经学之差、之争,且说《诗》主旨亦甚不一,然其所设定的政治伦理化说《诗》原则是相同的,这种文化现象的産生和存在,与两周文化形态构成了一个递变的因果链——西汉以来的《诗经》学的政治伦理化是两周《诗》乐宗教伦化的嬗变结果。汉代说《诗》以“义理”相高,除了汉代社会秩序营造必须有文化的政治伦理前鉴的《诗经》参本原因外,《诗经》乐章在汉代大都絶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郑玄把《二南》诗对应于“房中乐”却不能道其音乐内涵,只能取法《小序》而形成一种义理延续的《诗经》文化、学术特征,盖与前述原因密不可分。那么,衍生的负面结果就是音乐文化文献的失落。 因此,郑玄说解《二南》诗为“房中乐”并引述《小序》之义以界定之,显示了没有直接史证的折衷特点。关于这个问题,郑玄《周南召南谱》似已含其原委:风之始,所以风化天下而正夫妇焉。故周公作乐,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或谓之房中之乐者,后妃夫人侍御于其君子。女史歌之,以节义序故耳。(据《毛诗正义》)郑玄此说“风”诗(中含《二南》)的社会功用,多据《诗大序》立言。论及“房中之乐”者,却以“或谓”推拟。这大约是郑玄据为说解《二南》是“房中乐”的资证,然其据证无说,已可见其不足为证了。故孔颖达作疏,试予补而充之,虽有可取者,然终不为确。孔疏谓:正义曰:云言,或者道异说也。郑之前世有为此说者,因解之《二南》之风。言后妃乐得淑女,无嫉妬之心。夫人德如鳲鸠,可以承奉祭祀,能使夫妇有义,妻妾有序,女史歌之……《王风》云:“君子阳阳,左执簧,右招我由房”,谓路寝之房。以人君有房中之乐,则后夫人亦有房中之乐。以后夫人房中之乐,歌《周南》、《召南》,则人君房中之乐亦歌《周南》、《召南》。故《谱》下文云“路寝之常乐,风之正经也。天子歌《周南》,诸侯歌《召南》。”用此“或说”为义也。后夫人用之,亦当然也。(引同上)以上是孔颖达就郑《谱》说风诗(含《二南》)与“房中乐”所做的理解和补充。孔氏已认识到郑说“房中乐”未据直接史证而仅用“或说为义”。“房中乐”的由来,按孔颖达补充《王风·君子阳阳》诗句,盖依《毛传》为说,以至后儒或有因之者。 《毛传》解《君子阳阳》第一章说为“国君有房中之乐”——很显然,《毛传》之义是孔颖达补充郑《谱》的依据。问题是《毛传》所说的“国君有房中之乐”,此国君所具有的“房中乐”,是否即如郑玄所界定的“后妃夫人侍御于其君子”?回答是否定的。那么,郑玄之说又缘何而来?根据以上考察,大致可把握郑说《二南》诗和“房中之乐”对应成义的原因。 据现见史料判定,孔颖达是最早认识到郑玄之说存在问题的人。清儒陈奂在孔颖达指说的基础上又做了必要的考察,但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二前述孔颖达指说郑玄《二南谱》称《君子阳阳》诗提出了“路寝之房”这一名义。依孔氏之说“路寝之房”即《君子阳阳》诗所咏的“右招我由房”之“房”,“房中乐”即是于“路寝之房”中演奏的音乐。陈奂解读《君子阳阳》诗中“房”字,取孔颖达说:路寝之房”的涵义,又做了一定程度的考证。陈氏之考虽云未备,且仍不免牵强,但对我们进一步考察,不仅有啓发意义,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陈氏的考证甚为繁复,下逐一论析,以便对此问题有深入的认识。陈氏就“由房”之义认同了《毛传》“由”为“用”之义,“房”为“房中”之义,遂引《仪礼·燕礼》曰:……《燕礼》:“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遂歌乡乐《周南》:……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又《燕礼》记曰:“有房中之乐”。此记文正释经“乡乐”之义。《礼》言“乡乐”在笙入间歌已后,则此诗上言“执簧”,即笙入间歌也;下言“由房”,即燕合“乡乐”也。《毛传》以“房中之乐”释之,正本“燕礼”为训。(《诗毛氏传疏》卷六。据中国书店影印漱芳斋本)依上引陈奂所考论,可概为四层含义: △《仪礼注疏》书影 资料图片 其一,证明“房中乐”的音乐属性。陈氏引述《燕礼》“乡乐”与“房中乐”,认为“乡乐”即是“房中乐”。此说显系取义郑玄注《燕礼》“有房中之乐”的文字。郑注此文是“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也。谓之房中乐者,后夫人之所以讽诵以事其君子。”(《仪礼正义》卷十五)《二南》六诗用于“燕礼”乐奏,确系“乡乐”,但“乡乐”与“房中之乐”不是等值概念,因为属于“乡乐”的《二南》包容在“房中乐”之内,而“房中乐”除了《二南》乐诗外,还有《小雅》中的乐诗。由此可见,陈奂依郑注之说,也把“乡乐”、“房中乐”视为与《二南》的对应关系,显然是个失误。 很显然,这是陈奂就孔颖达所言“路寝之房”的补充。此应指出的是:陈氏说“房中”即“路寝之房”则可,说“房中”或“路寝”亦“太庙”则否。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周公制礼作乐,礼乐之制是周初封建文明的标志,它始于周公摄政,当属不辨史实,那么,“房中”、“路寝”或“明堂”在周公摄政的七年(一说九年)间与“太庙”是有区别的。 第一,所言“天子三朝”的“燕朝退而听政”,“燕朝”即“路寝之朝”。《礼记·玉藻》:“君日出而视之,退适路寝听政”正是记载了天子“燕朝”的一个史实。叶梦得所言“燕朝退而听政”与《玉藻》载为“退适路寝听政”的含义是相同的。周天子“听政”的“路寝”是一个特定的所在(相对于“明堂”、“太庙”),不能把它与“明堂”、“太庙”混为一谈。因此,叶氏谓“诸侯来朝,则见于太庙,明堂以颁朔而已”(周公摄政以前)。《文献通考·王礼考》一引《通典》曰:“燕朝者,路寝之朝。群公以下,常日于此朝见君位。”可见,“退适路寝听政”就是“路寝之朝”,也可以称为“燕朝”。叶氏把“太庙”、“明堂”和“燕朝”因时因地别而论之,是正确的,那么,陈奂把三者混同而视,实为错误。 建立在这一史实的基础上再来认识和探讨“燕乐”和“房中乐”与《二南》诗的关系,才有其可能性和可靠性。《二南》诗播之乐奏的集中记载,以今所见的文献,当属《仪礼》中的《乡饮酒礼》和《燕礼》。此二篇所记的“燕乐”是天子或诸侯“燕朝”或“路寝之朝”演奏的音乐。《二南》只是其中的一个乐章而称之为“乡乐”。“燕朝”或“路寝之朝”有别于“太庙”或者“明堂”享祀的乐奏,《燕礼》中的两则记载可进一步确证。膳宰具官馔于寝东。郑玄注:“寝,露寝。”(卷三十四)又:燕朝服于寝。郑玄注:“燕于路寝,相亲眤也。”(同上)前者所言“寝”亦即“路寝”——此见于燕礼,恰好帮助在“路寝”行燕享之礼。后者言“燕朝服于寝”是很明确的记载了于“路寝”行“燕朝”之礼,已清楚地区别了“太庙”或“明堂”。《燕礼》中不仅记载了“燕朝”之礼是在“路寝之房中”,同时也准确地记载了演奏的音乐。这种音乐称之为“燕乐”或“房中乐”。《燕礼》中记载的“有房中之乐”即指“路寝之朝”的“房中”所奏之乐——这就是“房中乐”。“房中乐”不仅仅有《二南》乐章,还有《小雅》中的《鹿鸣》《四牡》、《皇皇者华》《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和六首笙诗:《南陔》《白华》《华黍》《由庚》《崇丘》《由仪》。 据上考察可以证明,郑玄界说“房中乐”为“阴声”,并把它与女性的“后妃夫人”相类比,而且和《毛诗序》说《二南》诗文义理相牵附,显然是错误的。“房中乐”不是西周以来的贵族女性乐章,而是“燕朝”之礼的乐奏。《二南》歌诗是“房中乐”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名为“乡乐”,而不是它的全部。清儒陈奂考察了“房中乐”之“房”,认同了孔颖达“路寝之房”说,并进一步予以考实,但陈氏把“明堂”、“太庙”混同于“路寝”也是不正确的。《二南》诗与“房中乐”的关系,应以两者的文化内涵对应透析,用《毛诗序》题解《二南》诗文义理阐说“房中乐”是偏执的。“房中乐”的文化内涵以西周以来的宗教伦理为心理祈向而形成,脱离了这一文化核心,便是无本之木。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内容:《文史》1999年第4辑 统筹:刘剑 制作:张嘉宝 冯轶群 协办:北京语言大学光明文学遗产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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