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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开发商为规避风险与购房者签免责协议 法院表示:不认可

 独角戏jlahw6jw 2020-08-03

郭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郭女士依约分三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但开发商迟迟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原告郭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普法 | 开发商为规避风险与购房者签免责协议 法院表示:不认可

之所以郭女士要求开发商付违约金,其实是因为孩子上学。郭女士为北京某单位集体户口,丈夫无北京户口,2014年女儿出生,为尽快将郭女士和女儿的户口从集体户中迁出,2015年6月1日,郭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郭女士交付房屋,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未办理,开发商自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2015年6月22日,郭女士购买的房屋具备居住条件,郭女士全家提前搬入新房。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郭女士的女儿马上上小学,但房产证迟迟未办理下来,孩子的户口解决不了,上学成了问题。于是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出具了一份郭女士当初签具的“承诺函”作为证据,称郭女士因提前入住,自愿放弃了向开发商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所以开发商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发现,在郭女士签署的文件中确实存在一份“承诺函”,承诺函载明:本人签署合同时,房屋已经建成并具备居住条件,因本人原因,申请提前办理入住,并已经充分了解房屋相关手续情况,自愿以现状入住该房屋。入住后本人承诺放弃就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其他相关协议、文件向出卖人主张所有的任何违约责任。郭女士承认承诺函中的字迹是本人的,但称不记得签订过承诺函,开发商提供了文件让其签字,没有注意有承诺函。

对此法院认为,郭女士虽然签署了“承诺函”,但根据对承诺函全文的解释,应当认为是对房屋已满足交房标准的确认,免去的是开发商因郭女士提前入住而对房屋状况所需承担的责任,并非免除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所以驳回了被告的辩论意见。但对应当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认定,是从房屋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720日,而非郭女士自己认为的从实际入住之日起提前计算。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唯一合法凭证,办理产权证对于任何一个购房人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所以从选择开发商到签订合同,每个步骤都要谨慎行事。

选择开发商要严格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能否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签订买卖合同,要认真阅读每条条款,避免陷入开发商设定的“合同陷阱”,造成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和经济损失。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普法 | 开发商为规避风险与购房者签免责协议 法院表示:不认可

《民主与法制》社新媒体出品

本期主编:王 镡

编辑:张晓慧

校对:王立三

审核: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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