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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上撞行人无责?判决书统计会颠覆你的想象

 板桥胡同37号 2020-08-04

引言

以“高速公路 行人 交通事故”为关键词在无讼网上搜索判决书,再筛选“民事”,“2020年”,搜索结果给出了2020年公布的此类案件的已生效判决书,共筛选出185篇判决书。这都是最新公布的判决书,代表了最新的司法动向,对分析此类案件有更大的参考意义。

经过人工阅读判决书,185篇中,恰好有50篇判决书符合本文预设的案件场景:“高速公路上撞到行人”,本文就以这50篇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

分析结论

行人的类型

在判决中,大部分行人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原因是行人自己的原因,少部分是因为出现交通事故的车上人员和乘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下车的人员。

责任判定

50篇判决书中,以对司机的责任作为统计对象,有一篇判决书责任认定为主责,11篇判决书责任认定为同等,36篇判决书责任判定为次责,2篇判决书认定无责。

主责的原因是因为司机逃逸,这个争议应当不大。

同等责任的原因有如下几个

1、驾车驶离现场,未认定为逃逸

2、操作不当

3、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辆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汕昆高速公路隆林联线由隆林收费站往新州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隆林县路段时遇能见度低的情况超速行驶。

5、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观察不够、措施不力的违法行为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天气恶劣能见度差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谨慎驾驶

7、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

11篇同等责任的判决书中有7篇列明了划分责任的原因,有4篇的原因包含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操作不当之类的概括原因。

次要责任的原因有如下几个

1、驾驶机动车时查看车载仪表信息,视线较长时间离开路面,致使其在行车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车道前方行人

2、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3、未证明充分履行注意义务

4、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5、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6、驾驶员车辆采取措施不当

7、无证驾驶

8、车辆行驶过程中观看车内显示屏,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右侧车道内呈蹲踞状的行人

次要责任的36篇判决书中,共8篇给出了划分事故责任的原因,有5篇的原因包含注意力不集中、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等概括原因。

无责的只有2篇,均是江苏常州市做出的责任认定。

责任承担

主要责任的判决书中承担的是8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分别赔偿60%和50%的两档,次要责任则有20%,30%,40%三档。正常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要赔偿40%,出现其他两档赔偿也是法院考虑到了行人擅自出现在高速上的情况了。

高速公路方承担的责任

50篇判决书中,只有7篇有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从10%到50%不等,平均在20%左右。

结论

高速公路上撞到行人,行人显然是主要责任,但是司机无责的概率极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措施不当、操作不规范这几个原因几乎是无法反驳的,即使是无责,江苏常州的判决也要赔偿12万多。

在这类案件中,要高速公路方承担责任也比较困难,大部分情况下都无法证明高速公路方存在过错。

法院阶段改变事故责任认定基本不可能,50篇判决书中,没有看到一篇法院改变事故责任认定,维持事故认定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未申请复核,二是未被推翻。

建议

1、要求交警将所有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写入事故认定书

在高速公路方承担责任的判决中,很多是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当时道路和附属设施状况,这个减少了原告很大的举证责任,高速公路公司即使证明其日常巡查和警示设施良好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假如说没有这个说明,事故发生后大量的时间花费到丧事处理上,悲痛中不可能及时取到这个证据,等到想起取证的时候可能已经维修好了,那原告在诉讼中就很难证明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

2、如果对事故认定书结果不服,应当及时申请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的,应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本案中,司机李某虽然提出复核,但在复核结果出来之前又撤回复核,被法官认定为没有穷尽法律程序,维持了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

一篇神奇的判决

2018年12月27日15时42分,姚强驾驶川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1776号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沿G85银昆高速由宜宾往水富方向行驶,至302km+850m处遇前方中央活动护栏处牵着马匹的李前根及牵着马匹在应急车道内的行人余可全,在采取避险时造成余可全重伤、高速公路路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强操作不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前根、余可全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走,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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