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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受贿人不承认,也没有证据证明受贿人受贿,怎么处理?

 昵称35929475 2020-08-04

题主的这个问题涉及面比较广,不仅涉及行受贿犯罪的认定,还涉及到行受贿犯罪的证据认定标准及处罚问题,笔者将一一进行解答:

一、行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行贿和受贿犯罪是一体的,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共同完成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刑法理论上行受贿犯罪的一种对合犯,也就是有行贿行为才有受贿行为,当然有受贿必有行贿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

二、行受贿犯罪在实务中证据认定

实践中,从各地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类型来看,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率占整个职务犯罪绝大多数,上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2018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具体如下图所示:

无论是之前的检察院反贪局还是现在监察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头疼的莫过于发生行受贿犯罪的查处,为什么呢?相比贪污一般都存在明显的平账行为,即使被调查人没有供述,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也不在少数,但是行受贿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一般都是现金交易,没有书面证据;

2、一般都是一对一进行,证人或者知情人极少甚至没有;

3、行贿手段隐蔽,除了传统直接给付财物外,还存在以借为名、收受干股、借理财名义等等。

行受贿犯罪的这几个鲜明特点决定行受贿犯罪在证据认定中极其依赖行贿方和受贿方的口供,通俗的说要想认定行贿受贿犯罪双方承认是必要条件。除部分行贿方使用转账等明显留下痕迹的方式进行行贿外,没有双方的口供很难认定行贿和受贿犯罪。

行受贿犯罪一直也是职务犯罪查处中的难题,加之随着社会发展,被调查人往往都具有很强的反调查意识,传统的行受贿开始向新型更加隐蔽的方式转变,这给查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三、如何处罚(处理)

回到题主“单位行贿,受贿人不承认,也没有证据证明受贿人受贿,怎么处理?”单位行贿其实和行贿没什么打的区别,只不过就是行贿人变成了单位,具体操作的还是个人去进行的,实际中经过单位领导班子一致同意的情况比较少见,大部分都是一把手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批准,安排手下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笔者分析的证据标准,对题主问题如何处理分析如下:

1.如果行贿方式采用一对一及现金的形式,双方都不承认,无法认定单位行贿罪和受贿罪。

2.即使行贿方式通过转账或者被第三人看到,如果行受贿双方都不承认,也很难认定行贿罪和受贿罪。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承认,则可能可以认定。

3.对于行贿方来说,如果在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况下,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刑法》389条第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总之,行受贿犯罪查处中口供就是证据之王,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都承认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没有口供,其他的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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