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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每日一税】《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后高新资格延续问题》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224    每日一税】

高新技术企业搬迁后高新资格延续问题

案例概况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2015年12月31日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常德市。2016年2月,公司整体搬迁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继续凭高新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5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因此,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月整体搬迁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继续凭高新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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