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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每日一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储备植物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316    每日一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储备植物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概况

       湖北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从某省地方粮食储备库(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购价值1400万元的储备粮食和680万元的政府储备植物油,湖北吉祥公司能否从粮食储备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失效)第三条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第二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免税植物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分销售对象,只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企业要想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面临全额按适用税率缴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会因违规使用发票受到相关处罚的税务风险。

       因此,粮食储备库销售免缴增值税的储备粮食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湖北吉祥公司即使从粮食储备库取得购买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倒不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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