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3 每日一税】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不得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案例概况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情形,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按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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