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7 每日一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简易计税按5%缴纳增值税 案例概况 湖北如意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2016年5月转让2013年1月按6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8900万元,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湖北如意公司2016年5月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额=(8900-680)/(1+5%)*5%=391.43万元,并在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