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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每日一税】《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计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811    每日一税】

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取得一张外购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发票金额50万元,税额8.50万元,但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北方吉详科技有限公司”。问该发票计入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2.实务分析

       本案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误写为“北方吉详科技有限公司”,此“祥”非彼“详”,开票抬头为北方吉详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计入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的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 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误将购买方名称为“北方吉详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违法案例

     2014年9月,《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通知内容: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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