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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每日一税】《@所有人都要看:符合条件的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需进行核定》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70720   每日一税】

符合条件的个人转让其持有

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不需进行核定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7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大家知道,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价格明天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尚小二和王二小共同出资1000万元持有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其中尚小二占股80%,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净资产3000万元。2017年7月18日,尚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3%的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尚小芳。问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能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为由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要求尚小二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二、实务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规定,个人发生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尚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3%的股权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尚小芳。其实是平价转让了股权,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为由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如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应视为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由于尚小芳是尚小二的女儿,可凭户口簿等有关资料证实尚小二与尚小芳是父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为有正当理由不需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思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请举例说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收入且有正当理由不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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