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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每日一税】《特例:建安企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防范》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71210  每日一税】

建安企业异地工程

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防范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4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建安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甚至跨省开展业务日益盛行。在实务中,建安企业异地开展业务时,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防范。本市试与各位老师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建安企业异地开展业务,甚至跨省开展业务日益盛行。

       异地开展业务的建安企业,除了大家日常特别关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还需高度关注个人所得税风险,比如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确定风险。

       那么,建安企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在哪些风险呢?

       一、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定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建安企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工程作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意思是说,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换言之,建安企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总结:建安企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工程作业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并且不得核定征收。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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