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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异地施工附征个税的财税处理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6-09

友情提示:本文仅讨论跨省异地施工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税目,暂不讨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


(1)省内跨县市区的个税征管问题,由各省自行规定。


(2)作业人员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单位所属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也就是在工程项目工作的所有任职或受雇的人员。


(3)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总承包、分包、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2、跨省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核定征收,一般为0.4%~1%;二是查账征收(支付单位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广东佛山0.4%

湖北汉川0.6%

山东青岛0.5%

深圳宝安1%

浙江杭州0.5%

根据2015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不再执行。    


4、综上,建筑业企业在跨省承揽施工项目时,要把握几个要点: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作业人员,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本质上均构成人工成本的组成内容。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各自承担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个税,应本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进行分担。


(3)投标时,要根据当地规定,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核定征收的,按照核定率提高报价,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人工费价格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因素。


5、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到底哪个合算,需要进行测算,如果查账征收合算,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大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力度,争取在当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P.S.不要忘了要手续费,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四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6、无论何种征收方式,只要按照当地规定已经完税,支付单位均可以真实的工资表入账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不必再遮遮掩掩的按照3500元做表。


查账征收的,工资表的金额应为税前金额,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已经包含在人工费内,无需单独处理。


核定征收的,工资表的金额应视同税后金额,建议将完税凭证上记载的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表金额合并计入人工成本。


7、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工作期间已在异地完税的,无需再在公司所在地就此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申报。


如果一个管理人员在两个地方都发工资,需要按照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自行申报,那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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