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3 每日一税】 再谈纳税人新购进500万元以下 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新规(上)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49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新购进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现将有关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一句话总结: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二、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价值500万元(含税价)的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10年,残值为0,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 吉祥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01:吉祥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记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可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其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如下。 会计处理: 1.2018年1月购进 借:固定资产 4,273,504.2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6,495.73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0 2.2018年2月起,按预计使用10年,每月计提折旧 35,612.00元。 借:制造费用 35,612.00 贷:累计折旧 35,612.00 3.2028年1月,最后一个月折旧 35,676.27 元。 借:制造费用 35,676.27 贷:累计折旧 35,676.27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含税价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税款726,495.73元,固定资产原值4,273,504.27 元。 2.企业所得税 吉祥公司2018年1月6日购进生产设备4,273,504.27元,小于500万元, 根据54号文规定,可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而2018年会计共折旧 391,732.00 元(=35,612.00*11) ,形成会税差异 3,881,772.27 元,2018年调增折旧额 3,881,772.27 元。 2019年到2027年, 每年调减折旧额 427,344.00 元(=35,612.00*12)。 2028年, 调减折旧额35,676.27元。 观点02:吉祥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会计一次性记入有关费用,可以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1.2018年1月购进 借:固定资产 4,273,504.2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6,495.73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0 2.同时,将固定资产原值一次性转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4,273,504.27 贷:固定资产 4,273,504.27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略,同观点01) 2.企业所得税 根据54号文规定,吉祥公司可在2018年一次性扣除制造费用4,273,504.27元,会税处理一致,无会税差异。 观点03:吉祥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价值500万元的生产设备,是否可以按费用一次性扣除,取决于会计处理。直接记入有关“费用”科目,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如果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则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记入有关“费用”科目,另一种是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税务专家田野老师2018年5月10日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好税之徒》撰文指出,鉴于54号文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所以纳税人2018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与器具在会计科目上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直接税前扣除是可以的。 但是纳税人若将新购进的设备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则账面上已无设备和器具。领导和财务人员不更换可以延续管理,一旦更换后,极有可能发生有关人员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发生,在内控上可能带来较大的失控风险。 可是,如果吉祥公司新购进的设备记入“固定资产”,则需按折旧处理。 如果会计上按折旧处理后,在汇算清缴时可否按54号文的规定,一次性调增费用税前扣除呢?田野老师认为是不可以的,其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总局对15号公告的解读,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如果会计上按折旧处理的,就不能再按费用一次性扣除。 亲,您赞成以上哪种观点呢?我们明天继续探讨。 思考:吉祥公司2018年1月6日新购进1台含税价700万元,如果会计上记入“固定资产”,是否可按费用一次性扣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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