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8 每日一税】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0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现就该类业务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合同签订各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各方各自承担应交税费。可是实务中,笔者发现不少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税后股权转让款,乙方则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案例02:吉祥公司是王小二2010年投资1,000.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00%。2016年12月王小二将其持有吉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如意公司,合同约定如意公司税后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2016年12月如意公司全额支付王小二股权转让款50,000.00万元,并完成吉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2018年7月31日,如意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2,500.00万元,滞纳金3,512.50万元,罚款25,000.00万元,合计41,012.50万元。 如意公司会计小张认为2018年8月对该业务做如下税务处理:如意公司2018年7月缴纳的滞、补、罚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如意公司会计小张的税务处理不正确,如不及时纠正,必将带来更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简而言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三原则。 如意公司2018年7月补缴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滞、补、罚合计41,012.5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应进行账务调整,调减“营业外支出”12,500.00万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512.50万元,在2019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如果如意公司不调整账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对扣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罚款和滞纳金共计28,512.50万元,又存在被税务机关处以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 10,253.13万元进行滞、补、罚的潜在税务风险。 总之,税后付款合同签不得,否则,税收损失惨重,后果很严重。 股权转让,签订税前付款合同才是王道。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思考:如意公司扣而不缴个人所得税12,500.00万元,按税务机关的滞、补、罚处理缴纳各项款项41,012.50万元后,是否可以免予刑事责任?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