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1 每日一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样需要取得发票入账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6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昨天,每日一税发文《发票:未开票收入依法纳税仍会被处罚》,讨论了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但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仍存在被税务机关对其未开票行为进行处罚的风险。有同学又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不要发票?现就该话题进行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日常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不要发票,直接以收款方开具的收据入账?
【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认为,不可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发票的使用是两回事,不可混为一谈。
吉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虽不再直接根据企业的成本费用资料进行核算,但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不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被税务机关查处有两种后果:
1.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已经建账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吉祥公司,不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因此,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都应当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业务发生时,若应取得发票的,则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思考:业务发生时,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取得发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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