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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每日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的物品仍需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1115   每日一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的物品仍需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8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在税收实务中,有不少一般纳税人认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要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出售时即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这个理解是比较片面的。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目前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

     1.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在自己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

     3.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4.其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注意: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一辆轿车含税价30万元,并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忘记认证过期未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1月出售该轿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进或建造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才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如果是政策规定可以抵扣,但由于纳税人自己的原因没有抵扣,则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

      吉祥公司外购轿车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版)》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抵扣,但由于吉祥公司自己的原因没有抵扣,2018年11月出售该已使用过的轿车,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应按16%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的物品仍需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

       思考:王小二出售已经使用过的轿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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