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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每日一税】《纳税,是一项非常缺乏确定性的工作》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1210  每日一税】

纳税,是一项非常缺乏确定性工作

——以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为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70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了财税〔2018〕137号文,该文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充分体现了纳税的专业、复杂和不确定性。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以期读者以此更充分领悟纳税是一项一项非常复杂 、非常专业 、非常缺乏确定性的工作。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文件,明确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该文对  2018年11月1日之前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使我再次领略到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一项非常复杂 、非常专业 、非常缺乏确定性的工作 。

       现简要分析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

       一、2018年11月1日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应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1月1日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应缴个人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参照《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 〔1998〕61 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似乎也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不属于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换言之,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不属于股票转让,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8年11月1日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应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1月1日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地,原始股和非原始股均包括其孳生的送、转股。

      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政策把握不一致。部分纳税人对其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胆肥的,拼死不缴。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出台,文件规定“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通俗地讲, 2018年11月1日以前,个人对其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胆肥拼死不缴的,获得重大税收利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已经缴税的,也不退税,白白多缴了税。可见,纳税是一项非常复杂 、非常专业 、非常缺乏确定性的工作 。

       但是,税法规定了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缴税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也得遵照执行,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

       思考:请您举一例说明纳税是一项非常缺乏确定性的工作?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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