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三板投资交易中的税收政策适用及风险提示

 鹏鸣 2015-07-02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基金领域有11年以上从业经验。对商业地产并购基金之投融资一体化、结构化、境内及海外收购投资税务筹划方面有实践心得。

1、“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

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钜致投资的投资管理团队,作为新三板投资领域的先行者,结合过往的投资实践、法规梳理整理、与各同行友人交流过程等,归纳如下

2、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当前,我国针对一般的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实施的是差异化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条之“股权转让”应当涵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但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为5%。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营改增”正在快速推进,“金融保险业”将纳入增值税体系。

(3)、印花税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有关印花税的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可见,针对新三板是完全参照沪深两市政策执行的。

3、个人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1)、个人所得税

当前,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针对限售股,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可见,针对新三板个人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征税需要对转让的股票性质作出判断, 如果按照前文所述国务院文件“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则属于免税范畴。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印花税

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最新政策及适用

当前,针对新三板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税收文件。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以降低交易税负。

5、最终表格总结:

A、挂牌前投资与退出税收:



B、挂牌后投资与推出税收:



另目前国家对新兴金融计划尚未税务明确配套政策法规,以契约式基金等专项计划方式进行投资,目前处于“税收真空期“。若您有意参与新三板投资,以契约式基金方式参与投资,不失为一种“税收真空期”投资方式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