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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每日一税】《双12重磅:纳税义务不能转移》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1212  每日一税】

纳税义务不能转移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70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发生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发生的税金由购买方承担,销售方以这种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和税收风险。现就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每日一税经常遇到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发生的税金由购买方承担,销售方以这种方式来规避纳税义务和税收风险。

       其实,即使这样签订“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购买方承担”合同条款,一旦税务机关发现未缴税或少缴税,要求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也依然是向纳税人义务人追征,属于销售方应缴的税款向销售方追征。

      究其原因,销售方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不能转移。

      法定的纳税义务是无法通过民事合同来推卸的,即使销售方搬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购买方承担”合同条款也于事无补,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也必须缴纳。

      但销售方在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后,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购买方赔偿相应损失。

      一句话:法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不能转移。

       纳税义务,更不会因民事合同的约定解除纳税义务。

       思考:根据合同约定,购买方扣减交易过程中销售方应纳个人所得税而未缴纳,税务机关能否向销售方追征?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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