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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每日一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不需再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329   每日一税】

资产损失不需再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1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日前,有老师来电咨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现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请注意: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自行申报扣除。

        一、政策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实务理解

       1.资产损失自行申报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资产损失不需要再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自行申报扣除。

       2.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虽然纳税人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减轻负担的同时,但必须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存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纳税人须严格按规定准备并保存资产损失备查资料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文件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准备好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留存备查。强烈建议聘请第三方税务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出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帮助纳税人把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

       4.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在税收实务中,不少企业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相关行次的“处置收益”为负数。经核实,其为投资损失,但填报说明规定,“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有些企业将投资损失既填报A105030明细表,又填报A105090明细表。若该投资损失不涉及纳税调整,仅是填表错误,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若涉及纳税调整,由于在A105090明细表再次填报,将导致重复调整。

       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纳税申报。

今日看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不再审批,不再受理备案,由纳税人自行扣除,税务风险剧增。

      思考:吉祥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2019年6月1日以后能否补充申报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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