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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每日一税】《增值税:这种进项税额坚决不要抵扣》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422    每日一税】

这种进项税额坚决不要抵扣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3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和物流相一致。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今天,某公司老板不厌其烦的反复询问:销售货物的款项能否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在税收上有无风险?

      每日一税毫不犹豫且斩钉切铁地回复:有风险,有很大的风险,有特别大的税务风险。

      现将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举例进行探讨。

       【案例】吉祥公司2019年4月向如意公司购进货物一批,不含税价值2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并取得如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额260万元。但付款时,如意公司出具了《委托收款书》,委托发财公司收款2260万元,吉祥公司于是付款给发财公司。

       案例解析:根据案例资料,简单地说,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如意公司开票,吉祥公司付款,受如意公司委托,发财公司收款,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

      吉祥公司收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了货款,业务真实,为什么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呢?

      我们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运输服务,只有当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一致时,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当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怎么95年的文件,24年了,还有效吗?笔者查阅该文件,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的其他条款全废止了,唯独第三款到现在还有效。为什么呢?税务机关担心咱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嘛。迄今屡禁不止、前赴后继的虚开发票大案的表现形式不是和本案例的情况高度神似吗?如果不执行该条款,岂不是告诉那些蠢蠢欲动的企业赶快行动吗?

      综上所述,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及时业务真实,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发票,但当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时,进项税额也抵不得。否则,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极高。

      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即使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时,这种进项税额也坚决不要抵扣。

      当然,在实务中,我们要做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坚决不同意按销售方的要求付款给委托收款的第三方,直接付款给开票方。

  今日看点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当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预告:《每日一税》,明天,也就是2019年4月23日,5岁了。

     思考:营改增以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委托第三方收款时,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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