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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每日一税】《增值税:统借统还利息免征增值税的资金来源税局高度关注》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200504   每日一税】

统借统还利息免征增值税的资金来源税局高度关注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1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 众所周知,纳税人取得的统借统还的资金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实务中,一些企业不符合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税条件,擅自自行免税,埋下不必要的税收风险。现就统借统还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最近,每日一税在某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或该集团)调研,了解到该集团的成员企业往来资金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查阅该集团的财务报表及2019年度财报审计报告,该集团没有银行借款、也未对外发行债券融资。

       李老师果断判断:该集团所谓的“统借统还”资金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被税局查处,将被追缴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及其附加税费,当然,滞纳金和罚款也是跑不掉的。

       为什么呢?

       因为,统借统还利息免征增值税的资金来源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而该集团的资金来源不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企业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业务,其资金来源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

       提醒:统借统还利息免征增值税的资金来源,是税局高度关注的,也是税务稽查的必查重点内容。

       善于思考的老师会问:既然A集团成员企业往来资金不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能不能免征增值税呢?

       A集团取得的资金利息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免征增值税的7种利息收入情形,似乎不能免征增值税。

       但是,李老师告诉你,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其前提是,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A集团内成员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不收利息,提供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有政策为证: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那么,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政策失效了怎么办呢?

       等到2021年再说呗,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政策延续继续免征增值税,符合统借统还利息收入的免征,否则,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即使取得利息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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