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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每日一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免,你怎么看?》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200517   每日一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免,你怎么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2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全免2020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文件规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通俗地讲:2020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又减税降费了,我们必须给国家及其财税管理部门点赞。

       细心的老师会发现,25号文的标题是对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是不是只对电影行业2020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呢?

      不是。是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影行业的纳税人,免征2020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为25号文第三条并没有如第二条只对电影行业企业免征的规定。

       2020年1到4月份已经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该如何处理呢?财政部、税务总局说了,可以退还,还可以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以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没有发文继续免征2021年1月1日以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纳税人已经缴纳2020年1到4月份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抵减2021年1月1日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25号文失效后,纳税人该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2021年1月1日起2024年12月31日止,中央部分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地方部分在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0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政策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读到这里,有老师会问,到底哪些纳税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政策依据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政策依据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提醒: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另外需要注意: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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