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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 为何“非法加油”如此猖獗?监管面临四大困境

 xccslll 2020-08-05

 黑加油主要销售避税的非标准劣质油品

 有的“黑油站”竟然就在民房一楼,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基层政府对于打击黑加油的积极性不高

 打击非法成品油问题涉及公安、工商、安监、环保、商务等多个部门,但往往难以形成合力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何丰伦 张丽娜


  油桶黑乎乎、车子轰隆作响。装载着四五十吨油品,从辽宁出发行驶1000多公里溜到内蒙古赤峰、锡林郭勒盟等偏远地区,逮到机会就低价售卖。
  
  “内蒙古地区,这样的黑流动油罐车至少有500辆。”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加油站管理处处长李晶华表示。
  
  类似的情形并非内蒙古独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广西玉林、钦州等地暗访时,就发现了不少由小型货柜车非法改装的油罐车,这些油罐车从藏匿于居民区的民房中加油,然后运输到采石场等挖掘机集中的地方进行销售。
  
  如果说流动油罐车有时候还“躲躲藏藏”,那些非法“黑油站”则是“明目张胆”。暗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广西一位姓杨的个体工商户在平南县就开有3家非法加油站,其中有的甚至尚未取得汽油销售许可证,其所销售的汽油、柴油均无法提供任何发票。
  
  近年来,我国多地出现了猖獗的非法成品油销售行为,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隐藏着重大安全隐患。针对这一局面,多地加大了打击力度。例如,广西在半年多时间里,就核查线索110条,立案侦办31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9人,取缔经营成品油黑窝点56处,查扣油品近600吨,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事实证明,虽然在部分地区得到遏制,但整体来看,非法成品油销售行为依然比较猖獗。对此,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划清非法成品油销售的“高压线”,形成司法行政打击“合力”,避免巨额税收流失和更大安全隐患。

非法加油危害重重

  不久前,在广西北流市钟灵停车场,发生了一起由于非法油罐车静电起火,导致4辆油罐车焚烧的重大火灾。“这些黑流动油罐车根本没有销售证照,主要销售避税的非标准劣质油品。在省道边上随意停留,车上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往往都隐藏着重大安全隐患。”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李晶华谈到,“黑油站”的安全状况同样不容乐观。暗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发现,有的“黑油站”竟然就在民房一楼,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作为上游环节的非法小型炼油厂也同样是“高危”领域。公安部门的线索显示,制造、运输、储藏的非法成品油窝点加油设备陈旧老化,多用废弃罐体来存储油品,未做任何防雷防静电措施,电线“乱如蜂窝”,极其容易引起过热或产生电火花,现场没有任何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因为缺乏应对能力,造成重大群死群伤事故。
  
  除了安全隐患,非法成品油销售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危害同样严重。例如,受黑油罐车、黑加油站恶性竞争影响,2016年中石油内蒙古公司近5万吨成品油低于成本销售。广西的情况更为严重:2016年全广西成品油销售约1060亿元,入库税收为26亿元。但“黑油站”、“黑油车”对正规油品的冲击预计为30万吨,导致的税收损失总额超过6亿元。
  
  正规油品税收的组成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但非法成品油按“中间品”进货销售逃避了所有税种。以柴油为例,每吨5300元,偷税的黑油只需要每吨3900元。
  
  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杨志远介绍说,低价的黑油,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缺陷。比如,在加油机上作弊、给柴油加膨胀剂、使用加热棒等手段增加油的体积。
  
  广西公安厅治安总队办案专家杨雄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介绍,成品油销售必须具备工商、税务、质监、危险化学品销售等诸多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但犯罪嫌疑人有的只办理工商登记证,大部分连工商登记证都没办理,就直接进行销售,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监管面临四大困境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重特大涉嫌走私及非法成品油案件,并抓获了不少犯罪嫌疑人。但在此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对“非法成品油销售”触犯法律理解不同形成的困境。
  
  困境一:犯罪分子紧守柴油闭杯60℃闪点“生死线”,危险化学品认定缺乏明确法律凭据。
  
  据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德宁介绍,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次柴油闭杯闪点低于60℃的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但对于闪点高于60℃的,则没有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制造”、“造成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案件来进行公诉。
  
  内蒙古的办案人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时常发现犯罪嫌疑人精心研究法律法规,进货方及供货方反复通过微信、短信核对,要求柴油闭杯闪点必须在60℃以上的情况。“已经出现个别地方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释放销售几十吨非法柴油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理由就是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精研法律条款规避法律制裁。”
  
  困境二:“非法经营罪”面临“理解困境”。

采访中,广西南宁西乡塘法院资深法官朱梁雄谈到,基层办案机关一种观点认为成品油的规章制度只适用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不应适用法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成品油仍然属于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无证经营成品油符合刑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
  
  困境三:越到基层越“睁只眼闭只眼”。

执法人员反映,很多“黑油站”、“黑罐车”的线索非常明显,比如很多私营加油站能顺利购置国四标准的油品并光明正大售卖,但基层政府对于打击这种行为的积极性不高。
  
  困境四:证据链固化难。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运输、存储查扣的非法成品油中,由于在不同行动中扣留的油品理化指标不一致,以及司法领域固化证据链的要求,无法混合存储。长期存放面临着油品变质等诸多问题。非法成品油鉴定也面临大量投入,全部鉴定一份油品涉及27项理化指标,需要近5000元。广西目前查处的成品油有几十个批次,鉴定就需要投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机构均缺少相应的经费投入。
  
亟待建立长效机制
  
  采访中,受访人士表示,要破除“黑油车”、“黑油站”屡禁不止的状况,必须要建立长效机制。
  
  一方面,从法理源头解决问题。
  
  首先,建议最高检、最高法针对典型案例进行解读,破解同类型案件“柴油闭杯闪点60℃困境”。柳州市公安局办案专家张峰认为,“柴油闭杯闪点60℃”已经成为部分犯罪分子的“免罪金牌”,表明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定义及法律实践存在误区。最高检及最高法可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在典型案例侦办审过程中突破这一理论困境。
  
  其次,建议最高检、最高法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无证经营非法成品油属于非法经营罪。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认为,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和2009年国务院第548号令,已经将商务部门审批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列为行政许可,据此可明确无证经营成品油属于非法经营罪。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打击非法成品油问题涉及公安、工商、安监、环保、商务等多个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各种约束,往往难以形成合力。例如,工商部门只查处有证照的企业,没有证照的销售企业“不属于监管范畴”;商务部门只管中石化、中石油及有证照的民营企业,对无证经营的非法企业不予查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情况,行政部门迟迟不能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明确达不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行政部门未能作出行政处罚。
  
  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状况,广西采取“公安牵头”的方式,会同自治区交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以及南宁海关等部门出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具体而言,交通部门负责成品油运输过程的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检查购销台账、油品来源及相关证照,工商部门查处走私贩私等违法经济案件,质监部门查处生产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安监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证照核发。公安、海关、武警聚焦案件,精准打击,形成强大威慑力。
  
  担任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的广西公安厅副厅长陈一平谈到:“责任明确才能避免推诿,精准打击的目标也是采取行政部门先行管理,公安办案‘兜底’的方式。这样的顶层设计,结合实战不断调整,才能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
  
  此外,鉴于这一行业的特殊性,还应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和特长。
  
  例如,最早发现广西非法成品油制销乱象的正是中石化广西公司。2013年上半年,随着经济调整转型升级,拥有1200多个终端零售加油站的中石化广西公司及其员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走私、倒运来自海上柴油、陆地广东茂名非法炼油厂的劣质油品,缓慢渗透进入广西的情况。中石化广西公司采取的措施是:鼓励基层员工及时发现线索,耐心跟踪了解上下游关系,避免打草惊蛇,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通过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举报。
  
  中石化广西公司零管处处长陈春华说:“油品销售是直面市场的企业,中石化这样的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更没有司法权,但作为央企,我们不能坐视国家税收流失,更不能坐等安全隐患爆发成为重大事故。”
  
  经过长时间的认真调查,中石化广西公司收集了大量线索,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为打击非法成品油销售提供了重要支持。LW

刊于《瞭望》2017年第23期,原题《警惕黑加油顽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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