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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图图主教 2020-08-06

在早期英国,封闭的地理位置、持久的旧制度背景下英国的“经验主义”显现无疑。“王在法下”的法制传统和国家、社会权利结构日益变化。形成独立法庭、兴起职业给法官、推动普通法发展等,一步步的形成了英国司法独立制度。充分的展现了整个民族的固有毅力、求实精神,这些都构成英国司法制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经验主义下,贵族和王权之间的长期抗争,限制王权的思想逐渐形成,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德谟克利特曾说,宇宙间万物都有其偶然与必然的结果,对于一个民族的产生与发展来说也是这样。

正是有偶然与必然间的反复冲突,才得以形成一个民族独有的文化底蕴和气质,并在这样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属于这个国家的制度模式。

英伦三岛在早期的时候,封闭的地理位置、持久的旧制度对其影响巨大,即使有新的制度产生也很难完全改变固有的模式。

英国的“经验主义”在整个民族来看,都显现无疑。充分的展现了整个民族的固有毅力、求实精神,这样的思维方式使得英国人总会异常注重看待问题。

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在这样的经验主义下,英国司法独立有了其发展壮大的依据。英国早期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教育都是以经验为基础,因而,法官们也只相信经过实践去检验的东西。

除了封闭的自我满足的方式,司法独立的确认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其赖以生存的传统。

在早期时,英国就已经产生了法律约束的思想。到了英国封建社会,统治者的地位和权威总是容易受到贵族以及教会的威胁,凭借一己之力难以与之对抗。

因此,国王总会在每一次的政治危机中为了保全自己联合贵族们和市民。他的权利也在不断的受到制约。

首先,国王权利来源于土地分封和封建义务的收取。在此基础上,贵族和国王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他们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规定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国王违约,贵族便会讨要“自由”。

由于贵族和国王之间的长期抗争,限制王权的思想逐渐形成,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国家与社会的二分结构的形成,实质是权利与权力之间不断分离和制约的结果,可以说没有这样的分化运动,就没有司法独立。

英国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前,经历了军权神授到天赋人权的历史演变过程。实质上,这也意味着王权在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全能、不可侵犯的。

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人民开始意识到“绝对的权利会导致绝对的腐朽”,国家必须要承担作恶带来的灾难。

市民社会的出现,造成了国家与社会分离运动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英国司法独立进程的社会基础,也为其提供了物质和文化层面的双重保障。

首先,从经济上看,市民社会要求的是对个体人身自由和独立选择的尊重。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其次,市民社会的形成孕育了权利文化的成长。新的精神面貌由此形成。这种权利文化重新唤起了对人的价值、尊严的充分肯定。

权利文化使得英国人民更加强烈的要求驱除司法蛮横、专制,呼唤司法独立时代的到来。

二、独立法庭的形成、渐渐萌芽的英国职业法官、普通法的产生与发展,司法独立制度逐步确立

众所周知,英国司法独立于其确立了日益专业化的独立法庭结构、兴起的自治职业法官群体、彻底分崩离析的世俗与教会、普通法壮大等,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独立法庭的形成,无疑初步显示了英国司法的独立性。12世纪之前,英国司法体系呈现司法权不统一的特点。国内就已经存在三种类型的法庭:地方公共法庭、封建法庭和庄园法庭。

这个时期尽管司法体系分成若干片,但仍然有一定的共同点。非专业法律人员组成、出席法庭的既是参加者又是法官、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综合管理机构,这些都孕育了司法独立的最初的因素。

在司法混乱、社会动荡之下,王国和司法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之下。13世纪,“王国安宁”的思想成为王国司法权统一的理论基础。

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这一思想下,国王义务保障臣民的安全,不允许有任何侵犯。亨利一世时,御前会议的司法职能被分离出,设立了专门的理财法庭。

二世时,首次为固定的法官设立巡回审判制度,并且成立了专利契约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普通诉讼法院。

13世界中叶,三大中央法庭组成的覆盖全国的新型王室法院组织体系得以确立,它们代表了王室审判职能的制度化,一种以法官为中心的专业型法院由此形成。

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初期,国王在司法体系中仍然是不可挑战的权威。国王的特权法院开始成为英国独立的权力中心,法院在“现代立宪政体”中奠定了重要奠定基础。

随着新型法官法庭的建立,职业法官阶层开始出现。日益高度化的自治特点,实现了法官经济、人身独立。1701年,《王位继承法》以宪法形式确定了结果,开启了司法独立制度先河。

12世纪以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后期到13世纪中,大量制定法的出台,法律种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非专业人员就很难去全面了解、适用。

这一时期,虽然对法官的要求更加高,但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教育制度。四大著名法律学院为代表,培养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为职业法官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亨利二世时期,英国职业法官渐渐萌芽。他们除了从事司法工作外,还会参与政务处理。职业法官的兴起,垄断了司法审判权,成为英国法制思想的维护者。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可靠的世俗法院制度绝对确立。在“法律至上”的信念下,法官们对司法权应该覆盖宗教事务深信不疑。

到了19世纪,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从教会法院移至普通法院,教会法院对俗人司法判决不再具有现代的我法律影响。

普通法在这一时期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它的形成与发展成为英国司法独立的中流砥柱。

普通法的经典理论认为,法官没有创造法律,不过是在宣示法律。他们“宁愿采纳这种完好地支配了四五百年的英国法,而不是听凭个人的某种新理论推进王国幸福与太平”。

普通法的产生与发展,已然变为约束国王权利的宪政机制,为司法独立制度的最终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劳。

三、历经风雨的英国独立司法,特点鲜明,在连续渐进式发展中权利相互依附,妥协合意下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

司法相对独立—司法中央集权化—司法独立,英国司法独立的过程是复杂漫长的过程。其中,充满了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的因素。

每一个阶段既是对于传统经验的沿袭,又是为下一个阶段的发展奠定基石,始终都是在曲折中不断地前进。在前进的过程中,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从整个过程中,英国司法独立进程始终都是连续的。它总是在前一个阶段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从罗马入侵英伦三岛到17世纪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英国内内外始终处于动荡,但是不曾对其司法独立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英国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在狂风式革命运动下,体现了传统和固守经验的渐进性特点。渐进性结合前述的连续性,这一制度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了最大的利益。

英国司法独立自始至终也都是与王权和议会权间紧密相关,相互依附在斗争中取得胜利。这种司法权始终没有成为对抗王权的有力武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外在干扰,加速独立进程。

由于英国司法独立这条道路是渐进式、内发式的,没有成功的先例可以去借鉴,导致其发展的不彻底性。即使在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中也只是流于形式上确立司法独立制度,并没有现在意义上的独立。

在对待王权问题上,受到利益影响,英国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始终呈现一种暧昧的状态:限制或者保留。这也造成了英国司法虽然已经独立,但没有能够像美国的“三权分立”那样明确权利与制衡。

在英国司法独立进程中,始终伴随着王权与贵族之间的斗争,教会与世俗的斗争,结果自然也是妥协的合意。

经验主义之下,“王权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在斗争过程中,各方力量都逐渐意识到权利集中到任何一方都会不利的。就被被动性质而言,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于保障各方权益都是最好的选择。

这样情况下,司法权最终沦为立法权以及行政权的附庸,将因为主人的易帜和朝代的变迁演变成为暴虐的工具和奴役的标志。

历经风雨下的英国独立司法,终于被鲜明地载入史册,有了其崇高的地位。

1215年,《大宪章》中,成立独立无偏见的法庭要求、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对《大宪章》的相关规定、1679年《人身保护法》对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有了一定的限制等,都初步建立起了资本主义司法制度。

总的来说,英国司法独立过程艰辛漫长,在英国司法独立史上,这一历程将永载史册。

文献:

《自由与传统》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英国法律发达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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