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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七去”与“三不去”?漫谈清代的嫁娶与婚姻制度

 瓜子心 2020-08-08

清代在许多人的印象里,是一个封闭与保守的朝代,最为典型的便是清廷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导致中外之间的交流不断减少,最终导致中国落后于世界。除此之外,包括文字狱在内的一系列事件,也表明清代确实是中国历史上封建与保守色彩比较浓厚的一个朝代。

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清代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集大成者,将封建专制制度发展到了顶峰,我们只需看看清代皇帝所掌握的巨大权力便可清晰地看到这一点。而这种封建与保守除了体现在政治上,还体现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遵循的各种道德规范以及礼仪教化中。

而这种道德规范和礼仪教化则集中体现在清代的婚姻生活中。婚姻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它包含了两性关系,包含了家族关系,也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其中的道德与教化色彩是十分浓厚的,人们要进行婚姻,不论是在婚姻的开始还是婚姻的结束,都需要遵循一套规范化的道德化的礼仪,这也构成了清代婚姻生活的最大特点。

清代婚嫁流程之夫妻对拜

清代的嫁娶

之所以说清代的婚姻是封闭与保守的,从婚姻中最初的嫁娶便可发现。在中国古代的一些封建王朝,比如唐代与明代,女性是有一定的自由择偶的权利的,当时的女性也不乏大胆之举,勇敢地追求自己心仪的男子。到了清代,这种现象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婚姻的选择权基本上已经不在女性手中,即便是男性的婚姻选择权也是受到限制的。清代时决定男性与女性婚嫁的,基本上是双方的父母或长辈。

清代的法律中对这一点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法律中虽然对各种情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区别,但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选择权基本上都不在结婚的两人手中,而主要掌握在长辈手中。由于这种规定,婚姻便成为了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需要两个家庭进行选择和商议,这就促使清代的婚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也就是所谓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清代嫁娶具体流程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这六道程序是有先后顺序的,一般来说,婚姻是由男方提出,当男方的父母有意图为自己的孩子找一位妻子,并且已经有了中意的对象之后,男方的父母便会拜托一位媒人向女方家庭进行提亲,如果女方家庭觉得男方不错,同意这一门亲事,男方的父母则需要再托人去问女方的姓名和生辰八字,将男方的姓名、生辰八字和女方的相卜,若得到的是吉兆,双方便可以开始准备婚姻了。

在这个过程中,男方需要将聘礼送到女方的家中,女方接受之后,双方便可以开始商量婚礼的日期,选择一个良辰吉日晚婚,而最后的"亲迎"便是男子正式迎娶女子过门,如此一门亲事才算是正式定下来了。

清代婚姻书籍之《新增贴士任要》

这一过程往往十分漫长,其中难免出现一些变故,而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很多的道德因素。所谓的道德因素,说白了其实就是信义,也就是说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婚约,否则就会遭人职责。清代的史料中记载了一些在婚约中信守信义的案例,比如说女方不嫌弃男子家贫而坚持嫁给男子,男子坚持迎娶突发疾病的女子为妻,还有的则是因为担心给对方添麻烦而主动要求解除婚约的。无论如何,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讲究的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信任约定,这是清代婚嫁中严格的道德要求。

要说以上的婚嫁要求在每个朝代都存在,只是遵守严格程度不同的话,那么清代还有一些独特的婚嫁中的禁忌。比如,由于清朝是由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王朝,清朝统治者因而一直对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族抱有戒心,因此在婚姻中也施加了政治的限制。虽然顺治曾经明确下令满汉之间可以联姻,所谓"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赤子,,欲其各相亲睦,莫如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连姻者,听之。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

婚姻现场布置图景

但是,自康熙朝之后,婚嫁中的政治限制便日益严格,除了汉族的八旗贵族还可以与满族通婚之外,寻常的百姓是禁止在满汉以及蒙汉之间通婚的,康熙帝就曾颁布禁令:"凡内陆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禁止蒙古族与汉族之间通婚。这种婚姻的政治限制直到光绪二十七年,也就是1901年才最终被废除,基本贯穿了清朝的大多数时间。

除了政治禁忌之外,清朝的一些社会阶层之间也是禁止通婚的。比如,良民和贱民之间是不准通婚的。所谓良民,包括军、民、商、灶四类人,而贱民则包括乞丐、娼妓、奴仆等等。良民与贱民之间是有尊卑之别的,不仅民间不愿良民与贱民之间通婚,甚至清朝法律也明文规定了不许良贱之间通婚:"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这里所指的乐人,指的就是贱民之中的娼妓。

康熙帝画像

除此之外,官人与商人之间、士人与商人之间通常也是不通婚的,这就与大家所熟知的"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有关,正因为这种"重农抑商"的政策,导致官员和士绅鄙视经商的商人。当然,这种现象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是有所减少的,比如明代商品经济发达时,士绅和官员从商的不在少数,清代的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后,这种现象也有有所削减。

清代的离婚

缔结婚姻重要,离婚也同样是婚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一件寻常的事情了,夫妻情感不和便可以离婚,若是双方意见有分歧也可以寻求法律解决,然而,在清代,离婚则远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

总的来说,清代的离婚率是相当低的,家庭的机构往往是比较稳定的,但这并不代表清代的夫妻感情特别和睦、家庭特别和谐,而是因为清代对于离婚的规定比较严格。这种规定并非完全来自于官方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来自于民间自行的道德规定。

清代离婚证明

一般来说,官方和民间都是不鼓励离婚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离婚也是被允许,并且是会得到理解的,这就是清代所说的"七去"与"三不去"。"七去"中规定的主要是丈夫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休掉妻子,其中包括妻子不孝顺父母,妻子无法诞下自私、妻子从事奸淫的行为、妻子妒忌他人、妻子患有重病、妻子多言以及盗窃,只要妻子满足这七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丈夫便可以休掉自己的妻子,而不会受到官府或是道德的谴责。而"三不去"规定的则是丈夫在何种情况下丈夫不能休掉自己的妻子,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为妻子的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其中包括离婚后无家可归的、被娶时丈夫家贫贱然而后来又富贵的、曾经为姑舅服丧三年的。

然而,虽然有这种"三不去"的规定,女性在婚姻中仍然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丈夫往往可以比较轻易地休掉妻子,然而妻子如果对丈夫有所不满,则很难合情且合法地提出离婚。

这种性别中的不平等还特别体现在清代离婚的具体案例中。根据有关史料的记载,在清代人离婚的诸多理由中,"淫"是最不为社会容忍的,所谓"淫"包括婚前与人私通、婚内出轨以及嫖妓等等行为,然而,这种"淫"针对的是女性,丈夫的"淫"往往不会得到惩罚,女性也很难因此而提出离婚,然而,若女性犯了以上的行为,那么丈夫可以立刻休掉妻子。

清代休书

这体现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其背后的根源则是清代社会尤其强调的女性的贞节观,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女性必须要保持绝对的贞洁,女性甚至要为了贞节去死,而政府和民间则通过奖励守贞节的女性的方式来鼓励这种行为,这实际上也是清代社会道德中保守与封建的一种十分突出的体现。

并且,与今日离婚主要是在民政机关或法院完成的情况不同,清代的离婚往往并不是由官府主持的,而是由民间主持的,如果夫妻双方出现问题,即便未到离婚的程度,调解也往往是由家族内部或是民间力量来完成。这就造成一种情况,那便是在离婚中并不讲求法律具体的规定如何,而往往以民间朴素的道德标准来进行审判。我们也知道,封建时代的民间道德一方面是封建且保守的,另一方面是极不利于女性的,这就造成清代的婚姻往往是保守的,并且对女性压迫较深的,这也体现了清代社会的封建与保守。

近代结婚证明

结语

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能发现,清代的婚姻,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婚姻的当事双方都并不拥有什么自由,而其中又尤以女性一方更为没有自由,处处受到制约。

这种情况实际上反映的就是清代社会的封建与保守。在一个封建与保守的社会中,往往特别注重封建的道德准则,以道德准则来进行压制,这对于婚姻中的双方来说实际上都是一种痛苦,但却无法解除。

清代婚姻的状况仅仅是其社会状况的一种体现,清代的封建与保守还体现在其他许多方面,这些方面合在一起构成了清代保守的社会文化。在这种社会文化下,创新是难以出现的,人们处处受到封建礼教的约束,这实际上也是中国在近代之后落后于世界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考资料《清史稿》、《清稗类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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