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1.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 2.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1.执业资格考试 2.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为造价工程师的省级注册、执业活动初审机关,对其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专业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 3)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⑦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③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⑤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7)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a.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b.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c.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②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d.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e.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③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a.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b.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c.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e.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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