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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需要提前申请吗?

 律虫 2020-08-09

实践中,市、县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时可能将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至开发商等民事主体来落实,但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不会因其委托行为而发生改变。被征地农民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取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也无需另行提出申请,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将结合(2019)最高法行再199号行政裁定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丨赵安琪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梗概


集体土地上房屋遭公告后拆除
在某村有一对夫妇朱如云、李阿仙,其在该村拥有两处宅基地,家里一共有9口人。政府在进行公告后拆除了房屋,但是却存在着认定面积不合理,未按规定提供安置房屋等情况,双方并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夫妻二人找到律师请求帮助,但法院一二审均以原告夫妻未提供其向被告区政府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的证据为由驳回了起诉。

夫妻二人最终向最高院提起再审,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199号行政裁定书支持了当事人请求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指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关于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究竟是谁,是拆迁公司、村委会还是县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呢?

【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其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法律规定上看,在集体土地的征收项目中,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补偿。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存在程序较多,安置人员数量较多的情况,由法定主体通过下发规范性文件和拆迁公告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拆迁公司等主体来参与具体的工作,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尊重被委托主体的权力。

但是要注意的是,相关委托行为发生之后,在委托权限行使权力,也不得认定被委托主体成为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

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安置的主体是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果征收单位再以拆迁公告等形式指令下级单位或是第三方公司实施征收,这种行为也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被征收人仍然可以要求法定补偿部门履行职责。


二、关于委托的拆迁公司作出的安置方案性质问题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被征收土地信息、补偿安置人口、补偿安置标准、途径、措施等内容的带有规范性特征的文件。

律师提醒您在实际案件中,要注意区分安置方案的出台主体,补偿安置方案要由法定主体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因此在这一案例中,虽然该方案名称为安置方案,但是制作主体是由该案的拆迁公司城南建设公司所作,并非由法律规定中授权的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同时该方案的补偿标准也只是针对一家,并非是针对村民全体,也就是说并非是法律规定的面向所有被征收人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关于诉请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是否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的问题
征地补偿的安置职责应该如何去履行呢?要老百姓申请了才有职责,不申请就没有吗?在法律规定中,有依职权和依申请的两类行政行为。依职权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做出,而依申请则需要根据公民的申请做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而在法律规定中,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负有确保安置好被征收人的义务。从条文上看,其并未将补偿安置的程序设定为依公民申请才能启动的程序。意即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一道摆在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必答题。

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征收补偿中积极作为,让老百姓获取到公平的补偿,维护社会的安定。

而如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该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的决定,实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无需再另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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