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设计规范 篇一: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XX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XX年10月28日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名词解释 建筑容量名词 建筑术语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建筑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 容积率 建筑高度 建筑栋数 建筑层数 第4章 总图设计 总体要求 建筑退线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建筑通风 道路系统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 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建筑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建筑立面设计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 建筑分类设计 通用规定 住宅建筑 宿舍建筑 老年人居住建筑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办公建筑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商业建筑 教育建筑 城市综合体 小型垃圾转运站 公共厕所 附设式停车库 厂房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仓库 物流建筑 第7章 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 总则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 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 名词解释 建筑容量名词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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