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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法官告诉您电动平衡车“平衡秘笈”

 曦c0s07h2p28r4 2020-08-12

电动平衡车因新潮、轻便、可代步等特点,一度受捧热销,但与之相关的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记者获悉,8月11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年审理的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据介绍,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事故主体年青化,未成年人占相当比例。在25起案件中,有8起涉未成年人。由于儿童和青少年身体控制能力相对成年人较弱,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其在驾驶平衡车时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从案由来看,多集中于产品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25件涉电动平衡车侵权案件中,有7件为产品责任纠纷,有10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比达68%。发生安全事故情形主要为使用者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或与其他交通者接触导致的损害;前者集中为产品责任纠纷,后者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外,还有部分涉平衡车侵权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纠纷。

从裁判结果来看,消费者一方胜诉率低。上述7件产品责任案件中,仅有2件认定生产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消费者胜诉率不到3成。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一方需举证“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信息不对等或鉴定不能等实际情况,消费者往往难于举证。另外,涉平衡车安全事故往往交织产品缺陷、消费者自身不当使用等多种致害因素,很难证明“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而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据了解,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形均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事故主体不同而异。在电动平衡车与机动车碰撞的案件中,一般将电动平衡车视为非机动车,在电动平衡车一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而在电动平衡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案件中,考虑到电动平衡车并非能够合法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且遇到突发情况时,平衡车驾驶者常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通常据此认定平衡车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分担事故责任。平衡车属于新生事物,目前法律虽没有明确对其作出界定,但平衡车与滑板、旱冰鞋等性质相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类滑行工具,故在现行规范体系中难以认定平衡车属于交通参与者的范畴,平衡车尚不具备路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性质难以认定。

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发生电动平衡车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电动平衡车本身操作难度高。电动平衡车主要依赖于驾驶者重心的移动来实现加速、减速和转向,非常考验驾驶者的平衡能力,加之电动平衡车一般缺乏物理刹车系统和防护措施,当车辆速度过快时,驾驶者极易因失去重心而摔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是驾驶者自身安全及防护意识不足。如在使用平衡车上路前自身并未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骑行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机动车道或道路不平坦处等危险区域行驶;骑行平衡车追逐嬉戏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骑行时,未在旁监管照看,或者对上述行为未予制止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是少数平衡车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及销售者未进行安全警示和防护提示。部分不良商家为追逐利润,生产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和低劣模仿的山寨产品,导致电动平衡车出现行使途中突然断电失去动力、配件不牢固脱落、电池爆炸等情况。另外,一些商家片面强调产品的便利和优势,而未提示产品风险以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导致消费者不能预估潜在的风险。

四是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规定不明,缺乏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目前,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尚不明确,部分生产商将电动平衡车定位为代步工具,并用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生产检验。但电动平衡车显然在产品性能、操作方式等方面与电动自行车有明显差别,其不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责任主体,不宜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产品属性和适用场景的不明致使电动平衡车的生产标准不尽相同,造成市场上电动平衡车性能良莠不齐,厂家随意改装现象突出。

五是有关部门对平衡车违规上路现象监管不到位。电动平衡车目前尚难以归类为交通工具,但在实践中,电动平衡车违规上路行驶时有发生,部分驾驶者操作平衡车在道路上随意穿行、随意变道,甚至有驾驶者手拎重物操控平衡车,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也带来巨大交通安全隐患。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少部分城市明确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

为预防和减少涉电动平衡车事故及纠纷发生,二中院建议:

电动平衡车使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选择广场、公园、生活小区等特定场所及非道路性的场地骑行,并佩戴好头盔、护膝、护肘、护腕等护具。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管监护下骑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错误驾驶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电动平衡车生产者应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安全保障设置,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注明产品标准,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安全警示。销售者应客观宣传,诚实经营,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电动平衡车潜在的风险及相关安全措施,履行风险提示。

有关部门应结合电动平衡车的产品特征、市场需求、安全保障和法律法规等信息,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和适用标准,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并完善相关处罚细则规定,将电动平衡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纳入监管范围,确保产品质量可控制、安全性能可追溯,从根源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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