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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480条:“姿势”不对,承诺白费

 haoshj0531 2020-08-12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如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是承诺的方式,也就是承诺要以正确的“姿势”作出。

我们知道,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就成立了(一般并不需要签字盖章,见第479条的解读)。承诺是否生效,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之一是承诺的方式是否合法。承诺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以行为作出承诺。也就是说,“只说不做”,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是普遍情况,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而“只做不说”,以行为作出承诺是例外情形,只有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只做不说”时,这样作出的承诺才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交易习惯,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指导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以行为回应了要约,并且这种行为是当地、或者行业或者是双方过去一贯采用的交易习惯,那么承诺也生效,合同也会成立,不过主张承诺生效的一方要对存在这种交易习惯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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