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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和投诉

 余文唐 2020-08-12

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

(2015-02-12 17:11:24)
标签:

股票

分类: 行政法律专题

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潜在)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不满意而提出异议投诉的情形。在许多情况下,招标人、投标人甚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不能区分异议投诉的区别,而无法作出适当的行为,以至于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在此,笔者对异议投诉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虽然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并未对异议投诉的适用对象作出规定,仅凭《招标投标法》无法对异议投诉作出明确区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2款对异议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由此,可以看出异议投诉均是(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提出的一种抗议,但二者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适用对象、受理和答复主体、程序和期限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异议投诉的性质不同

异议通常是一种民事活动,是平等交易主体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而提出质疑的一种民事行为,异议提出主体与异议受理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通常是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当招标人是行政主体,招标活动是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措施时,二者之间的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投诉是市场主体参与人因其他交易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二、异议有较特别的适用对象

投诉的适用对象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异议适用的对象只针对(潜在)投标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开标活动、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异议在受理和答复主体上与投诉有所不同

异议的受理和答复主体是招标人,而投诉的受理主体是行政监督主管部门。

四、异议在程序和期限上与投诉也有很大的区别

针对不同的情形提出异议的,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是不同的:

(一)不同情形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期限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期限

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相关法条:

一、《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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