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重组系列 】资产收购涉税处理

 鹏鸣 2020-08-12

一、资产收购定义

资产收购是指企业(受让企业或收购方)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或被收购方)实质性经营资产的交易。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资产收购的常见模式

模式一:成立新公司收购目标资产

模式二:现有公司收购目标资产

三、资产收购的涉税要点



四、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相关规定: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支付交易对价的形式也明确的区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其中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实操中采用股权支付交易对价的情况较少,一般均采用非股权支付,即以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因可能涉及股权支付,所以资产收购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可以区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性税务处理。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1.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资产收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需注意第(5)点规定,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在12个月类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笔者曾了解到某企业在不满12个月转让股权而被当地税务局追缴税款的,实在是太亏。

在实务中,受让方为享受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且规避原股东在未经同意私自转让、质押股权等风险,受让方企业可与原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来约束原股东。曾有企业或个人想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批转让其资产或股权的,税务局也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为一项交易。

同时还需注意,如满足上述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当事双方都应在交易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证明交易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否则容易造成被税务局追缴税款的风险。

2.计税基础的确认

   (1)股权支付部分:在资产收购的过程中,如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依据财税[2014]109号文,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应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非股权支付部分:应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企业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应由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保持不变。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仅需按正常流程和手续纳税,其筹划空间较小,计税基础确认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五、增值税税务处理

增值税层面如能在资产收购前进行合理安排,使其能够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文相关规定所述条件,即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让方的,便可不征收增值税,否则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转让项目还应区分新项目还是老项目,转让新项目按9%缴纳增值税,转让老项目按5%缴纳增值税。新老项目的判定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或总包合同签订的日期划定,在2016年5月1日之前的是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是新项目;如果施工许可证没有记载,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准;如果两者都未记载证明,需同税务局沟通判定。

六、资产收购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A集团持有C公司60%股权和B公司80%股权,C公司和B公司为同业竞争企业,且C公司为上市公司;

   · 2017年,A集团欲通过业务整合逐步减少直至消除C公司与B公司由 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同业竞争;C公司向B公司收购其拥有的某工业用地(以下称“该宗地”)。该宗地2017年购入的不动产,其取得的购置发票金额为600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C公司以其自身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向B公司发行约500万股股票,交易完成后B公司将持有C公司约2%的股份,交易过程如下图所示 · 该宗地的相关评估数据如下:

本次交易标的地块的账面价值为600万 元,评估值为1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交易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B公司的总资产为28,000万元。交易结构图:

案例分析:  综上,交易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53.57%,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 因此,该案例双方应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不考虑税金及附加以及其他税费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交易双方涉及的主要税种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文章观点来源

中/韬/华/益   服/务/万/企


总部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404单元

电话  020-32201201


广州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富力盈泰广场B座1502室    

电话  020-38063199


武汉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16号恒大世纪广场33层

电话  027-88517557   88218898


厦门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1006室

电话  0592-5087308  5110031


深圳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83号蔡屋围发展大厦2005室

电话  0755-25895880   25891660


东莞   

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11楼

电话  0769-22983305   22983306


清远

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5号东方巴黎1号楼B单元1807

电话   0763-3869966


济南   

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绿城金融中心B楼1103室     

电话  18763715988  16678892811


青岛    

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6号西王大厦12A05室

电话  18763715988 


临沂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济南路与孝河路交汇齐鲁园广场2号楼1619室

电话  0539-8602690   18763715988


威海    

威海市东城路86号东城国际A座1424室

电话  0631-5282811   16678892811 


荆门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东3号雨田小区21栋4单元202室      

电话  13807260128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9号11楼E座

电话  18170088008


沈阳   

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50号5楼

电话  024一86800578 


荆州   

荆州市沙市区楚天都市佳园38栋1层104-1室

电话  0716-8855688 


孝感

孝感市乾坤大道乾坤阳光26栋东单元第2层东户

电话  1380729362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