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行条件降门槛 1、 发行对象数量增加 非公开发行对象由不超过10名(创业板5名),提升至35名。 2、 定价机制更加灵活 发行价格由“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调整为“80%”。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即上述情形上市公司的定价基准日可在三个日期中自主选择。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发行规模放宽松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时,发行规模的限定从之前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的20%提升至30%。 三、 不适用减持规则限制,缩短锁定机制期限要求 锁定期,由原来的“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分别调整为“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明确规定其减持不适用于减持新规的限制。 四、 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 核准文件有效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 1)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选择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其余均是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且多数是以竞价方式确定)。 2)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公司定增股份上市日收盘价与发行价格相比,平均涨幅在81.77%;而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公司平均涨幅在29.03%,并且有一家上市公司(司太立,603520.SH)出现了定增股份上市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形。 战略投资者,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2.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 End — 转载授权请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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