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西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货车超限超载的处罚标准。
超载超限一直是我国货运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据了解,我国载重2.5吨的货运车辆,超载超限比例高达30%到85%。 超载超限危害大,不仅会引发交通事故,还会损伤路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约束货车超载超限,国家交通运输部曾在2016年制订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了超限超载的范围以及处罚标准。
但同时,此管理规定明确了自由裁量权。
这意味着执法人员有自行判断和自行处罚的权利。从而成为部分执法人员的敛财工具,使部分货车司机有苦难言。 因此,此次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细化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 细化标准 违法超限运输(超长超宽超高)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200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600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2000元罚款。 违法超限运输(超过车货总质量) 车货总质量超限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车货总质量超限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除此以外,细化标准还规定了未按规定形式,未带、租借及转让通行证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原文如下:
薇薇认为,此次江西省细化了执法人员在货车超载超限方面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可以约束执法人员的权力,避免执法人员为敛财而重判重罚情况的发生。这可谓是一件好事!各位司机们觉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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