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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民法典合同编专题讲座 | 文稿 视频

 望云1120 2020-08-13
麦读君按:《民法典》通过后,6月12日梁慧星教授受邀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首次开讲民法典。在这次讲座上,梁老师不仅讲授了民法典编撰的总体情况,还结合新增及修改的条文为大家举例说明条文的法律适用范围、指出了容易混淆的问题,旁征博引,精彩纷呈。

梁老师的课如同他的书,透彻易懂、四两拨千金。近三个半小时的讲座,梁老师一气呵成,中间无休息,值得细细听完。用麦友的话说「不听吃亏」。(延伸阅读:陈甦:为什么梁慧星老师,可以这么「 酷」

为方便大家学习,麦读征求梁老师同意后,整理出视频文稿,共计3.3万多字。在麦读公号后台回复 民法典 获取全部文稿和梁老师讲座完整视频。如需转载本篇,直接在评论区留言公号ID即可。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读
梁慧星 民法学家
2020.6.12.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讲座视频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法学茶座」,感谢茶座编辑授权和居中联络。)

我在讲的时候着重讲合同编通则新增加的条文和有重要改动的条文,我偏重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理论方面可能就讲得简单一点。我讲到哪一个条文,会有助手在屏幕上替我翻到这个条文,同志们可以看一下屏幕上的条文。如果手机上有条文的也可以看一下。注重听,不见得要做记录,因为有录音和视频,以后可以复习。
 
下面开始讲课,讲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讲通则的条文之前,有一个问题要向大家介绍,就是合同编的结构。先来看这个目录,会看到,合同编的第一编通则、第二编典型合同、第三编准合同。我们都是法学院培养的,我们马上想到,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上没有债权编或债权总则编?我们一定会想到这个问题。那么合同编和债权总则是什么关系呢?这里有一个中国民法典上最重要的问题,叫做“不设债权总则”。那么我要先介绍一下债权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
 
什么叫“债权的理论体系”?就是民法上把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分为物权的权利义务、债权的权利义务。因此我国台湾的民法典上有物权编、债权编。所以从理论上说,债权编债务关系的理论分为债权的总则和债权的分则,总则就是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基本的规则,这个容易理解;分则理论上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又叫约定之债,即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合同之外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会发生债权债务,这些债权债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叫做法定之债,约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理论体系上,债权总则是关于所有债权债务的基本规则,例如债的发生、债的概念、债的履行、保全、变更、转让以及责任,违反债的不履行责任,都属于债的总则。分则为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这是理论部分,教科书可以这样讲。
 
那么在立法上,德国、我国台湾用债权编,再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基本规则在总则,债权分则只是各种合同。我们的法律上用了“典型合同”这个概念,也就是各种具体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则规定在债权总则中。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都是如此,法定之债在债权总则,分则就是各种合同。那么合同总则就融入债权总则中,这是通常的立法体例。债权总则为通常规则加上法定之债,合同总则也融入其中,债权分则就是各种合同。
 
而我们没有债权总则,我们在立法上就是合同编,还有一个侵权责任编。按照债的理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都是讲债权的分则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设置债权总则?答案很简单,我们是为了维持合同法的完整性。中国合同法实施了二十年,法官、律师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翻合同法就可以解决。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根据合同法做出判决,个别的涉及主体、权利能力的案件才会去翻过去的民法通则,现在的民法总则。这对法官和律师来说非常方便,一部合同法基本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如果我们按照德国和我国台湾设一个债权总则,结果就是要分解合同法,把合同法一分为二,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拿到债权总则,剩下各种合同就是分则,这会影响我们的裁判、实践和法官、律师适用法律的习惯。立法机关采取了照顾我们实践经验、方便法官、律师适用法律的实用主义思想。因此我们的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也不设债权编。
 
那么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够代替债权总则?
 
债权总则的理论规则是存在的,大家看现在的合同编第一编通则。现在的通则不仅仅是合同的通则,而是把债权总则的大部分内容纳入了合同通则。这里用合同通则代替债权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一个特色。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合同通则是否能够代替所有债权总则?有这些内容无法代替:债的概念。如果合同法规定了债的概念那就不是合同法而是债权法了。还有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发生的债、侵权发生的债、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无因管理发生的债,不能规定在合同法中。因此债权总则中,债的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没有纳入合同编,而是规定在民法总则118到122条。在中国的法律中,债权总则的规则就一分为二,少部分概念和债的发生原因在民法总则,大部分其他内容统统纳入合同编的通则篇。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因此我们学习合同编就要注意一个问题,中国的民法典的合同编不是一般地规定合同问题,它用合同通则代替债权的通则。侵权行为由侵权责任法单独设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呢?在实践中单靠民法总则中的一个条文也解决不了问题。但是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内容很少,没有办法像侵权责任编一样制定为民法典的一编,不得已将这两个部分的内容附带在合同法的后面,作为第三分编。大家注意第三分编的名字——准合同。大家注意,这个“准”字在民法上特别重要。“准”字用在一个名词的前面,如“准合同”、“准法律行为”,还有过去我们说的“准侵权”。那么一个名词前面加上一个“准”字是什么意思?首先是说,这个东西“不是”,准合同不是合同,准侵权不是侵权,准法律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它们是不同的。那么为什么要加一个“准”,是考虑到某种法律政策上的理由,把它当做合同对待,附带在合同法上,因此将之称为“准合同”。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呢,准民事法律行为,如通知(如不可抗力的通知、行使权力的通知)、邀约、承诺、接受、异议等等,它们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将他们称为“准法律行为”。“准”字在一个名词的前面,首先说明这个事物不是原来的事物,但是法律政策上来看两者有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附带在合同法上,给它们一个名字——“准合同”。那么侵权行为我们有专门的一编。同志们一定要记得,本法典以合同编的通则代替债权的总则,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下面我正式讲条文。

大家看第一章。第一章是原来的合同法第一章,删掉了好多内容,同时增加了一些内容。我们习惯将第一章叫做一般规定,这些规定着重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同学们会说,这里也有概念和定义,比如464条,讲了什么是合同的定义,规定合同的定义就是要决定合同法的适用,不就是本编的范围吗,因此这一条讲的是适用范围。所以说第一章都与适用有关。

下面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适用。我们检察官、检察院履行司法监督、审判监督的职能,当事人来申诉,我们就得进行抗诉,向法院发抗诉书。那么为什么要抗诉呢?两个理由。其一是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肯定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问题;第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判决肯定是错误的,因此要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给予改判。

那么反过来,一个案件的判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这就是一个正确的判决。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我们看了法院判决、当事人证据等等,经过研究觉得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没有错,那么我们就不能抗诉,就要说服当事人撤销申诉,把我们的意见告诉他。当事人不听,我们就驳回他的申诉。这里不讨论事实认定,我们来介绍一下法律适用。

什么叫法律适用呢?在具体情况中,法律适用分为几种情况?所谓法律适用,就是指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用某一个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依据,根据这个法律规范,最后做出判决。这个司法活动过程,就叫做法律适用。我们也可以说,把某一个法律规范用于裁判某一个案件,来判断这个案件中合同有效、无效,当事人有权、无权,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根据这个法律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来解决案件的这个过程,叫做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叫做直接适用。我们法律上就叫做“适用”,当法律条文说道“适用”时,就是讲的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理论上叫做直接适用法律,把立法机关为这类案件所制定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法律依据,这是常态。这样的适用过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本案一定在这个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内。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就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用一个法律规范来裁判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案件,这就叫“适用”,这是最简单的,即民法为某一类案件制定规则,法官用这个规则裁判这类案件,这类案件适用这个规则是立法者当初就决定了的,法律适用范围把它包含在内。裁判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的适用是第一种“直接适用”,因为是常态,我们就省略“直接”两个字。

第二种叫参照适用。是说用来裁判案件的这个法律条文,它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并不包含本案。换言之,本案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立法者没有为本案制定法律规范。但是立法者考虑到这一点,就在法律条文中预先明文表示,允许法官用某一个法律规范去裁判不属于该法律规范适用范围内的、相似的案件。不是随便可以用的,那个案件和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中国的法律上叫“相似”,法律理论上叫“类似”。一类案件在法律上有规定,另一类案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那么立法机关明文表示法官可以用有规定的这类案件的法律规范裁判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相似性的那个案件,这就叫参照适用。参照适用在法律理论上、立法例上,叫“准用”。这个准是准许的意思,立法机关准许法官用一个法律规范去裁判不属于这个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类似的案件。按照我们的习惯叫“参照适用”。

第三种是类推适用。参照适用是立法机关明文表示准许用一个条文裁判不属于这个条文适用范围之内的、类似的、另外的案件。如果立法机关没有这样的表示呢?社会生活很复杂,经常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况中,法官可以自己做主,从法律上找到一个法律条文,它的适用范围和本案具有类似性,就用这个法律规范来裁判本案,这就叫类推适用。这样的做法是有根据的,根据在于法官行使的裁判权中所包含的法律漏洞补充权。法律漏洞也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像房子漏了一个洞。法官不能说法律没有规定我就拒绝裁判、不受理、判决驳回起诉,绝对不行,法官必须裁判,怎么裁判呢?自己找一个规则,找到一个规则来裁判本案,得出公证的裁判结果。这样的权限就叫做法律漏洞补充权,类似于我们把房子盖起来,房子上有一个漏洞,把它补起来,一样的道理。

综上,法律适用细分为三种,第一,适用,案件在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第二,参照适用,案件不在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内,但是它们有类似性,立法机关预先明文允许,实际上授权,这叫做参照适用,在我国台湾叫准用;第三,类推适用,法官自作主张用一个条文裁判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的、类似的案件。

下面看条文,大家看464条。464条第一款是合同的定义,它决定本编的适用范围。大家注意第二款,第二款对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做了修改。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说,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关系上的协议,不适用本法。这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看本条第二款,“结婚、离婚、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关键在最后一句,出现了参照适用。参照适用前面有一个限制,根据案件的性质。收养协议、结婚协议、离婚协议、以及监护协议,民法总则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关于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大家订立一个协议,确定监护人;一个成年人年老,为了防止将来智力衰退,预先订立一个协议,指定自己的亲戚,自己最信得过的那个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33条约定监护;我们知道继承法上还有遗赠抚养协议。这些都属于身份关系上的协议,当然适用婚姻家庭法、监护的规则、继承的规则,但是这些法律并不是对身份关系上的一切问题都有规定,那么没有规定就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用合同法的规定去解决。结婚、离婚不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但是立法机关允许法官用合同法的规则去裁判不属于合同编适用范围的身份关系上的协议。条文中有“按照它的性质”,这就是告诉我们,并不是合同法上的规则可以毫无选择的用到身份关系上去。并不是合同法上所有规则都可以适用到离婚协议、结婚协议、监护协议。哪些不能用呢?

身份关系的性质决定哪不能用。例如结婚,能够附期限吗?结婚能够附条件吗?如果说结婚管多少年,期满我们就解散行吗?不行。那这个结婚协议可以转让吗?可以变更吗?可以约定一个解除权吗?通通不行。当然这个结婚的协议可以有一个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就是离婚协议。除了协议解除以外,解除条件、解除权条件、法定解除权通通不适用。转让变更保全、找个保证人行不行?婚姻关系,不能找保证人。通通不能适用。这是由身份关系决定的。 

那剩下哪些可以参照适用呢?可以参照适用身份关系协议的成立、生效、撤销、协议解除等等。这些问题,身份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没有规定,所以适用合同法中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撤销、协议解除的规则。

举个例子,若干年前,九十年代,某个中级法院裁判的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结婚协议上写了,结婚以后谁要是找第三者,支付违约金二十五万。在九十年代二十五万是一笔巨款。后来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当时的中院裁判本案,认为违约金只有合同法才有。但是当时的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说身份关系上的协议不适用本法,不得已适用了当时民法通则第55条。民法通则55条就是现在的民法总则143条。最终认定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有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再举一个例子,离婚协议的成立要参照适用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规则。离婚协议要有书面形式,那么它的成立参照合同法中关于书面合同成立的规则,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现在加上了按手印。那么合同成立同样用来解决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成立,如果一方没有签字,或者一方没有按手印,是不行的,那么离婚协议的生效呢?合同法说本编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的成立要参照合同法中书面合同成立的规则,但是它的生效呢?婚姻法上有规定,登记生效,成立之后要到登记机关去登记才能生效。那么假离婚呢?丈夫骗妻子离婚,说我们离婚后各人都买一套房子,买了房子都是登记在你的名下。办了离婚登记以后,发现丈夫马上跟第三者走在一起了,上当了怎么办呢?婚姻法上规定,我们参照合同法上关于欺诈撤销的规则。如果说双方搞一个假的离婚,实际上还住在一起。现在有很多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的,警察都管不过来,假设要管的话,那是为什么?是虚伪表示。根据民法总则146条,虚伪表示无效。因此第二款有重大意义。它告诉我们可以参照适用本法去解决身份关系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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