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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浙东学派代表人物陈亮,对于法律的作用有着怎样超前的认知?

 瓜子心 2020-08-14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自从封建帝制被确立以来,儒家文化就长期在政治思想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儒家文化和其余的文化流派最为不同的一点是,其对于教化功能的强调。其理论认为只要君主能够达到足够的德行,那么百姓就会服从其管理,社会也会保持一定的秩序。

这种对于教化和德行的过分强调让儒家思想天然地对于法令这样的惩罚性内容有所抵触。在儒家学者看来,一旦社会中的问题到了不得不用法律来处理的时候,就证明君主已经面临着失德的风险了。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中国封建时期的社会形态一直维持着相对的稳定,法律并没有处在相对较高的地位。不过就在儒家文化发展最为兴盛的南宋时期,却有一群来自浙东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们指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社会改良意见,虽然在与理学的比拼中败下阵来,但终究让我们看到了先贤们在法治理论领域的探索精神和超前眼光。

南宋大儒陈亮

陈亮对于法度的理解

在南宋时期兴起的浙东学派,在儒家发展史上以他们对于"事功"的强调而闻名于世,相比于追求玄理的理学派,浙东学派的学者们更加重视眼前的实际生活,他们对于政治学的热衷让他们成为了和理学截然不同的分支。

不过除了事功学说之外,浙东学派的还有其他的独特理论,比如说他们对于法度的理解就和其他的儒家学派完全不同。在以理学派为代表的儒家流派中,普遍将法令制度和先秦时代的法家结合起来。虽然他们依然认可法治在社会中的作用,但是其却更多地将法治看作儒家礼教体制的补充,并不会强调其单独的作用。

理学代表人物朱熹塑像

但是浙东学派的学者则不同,他们认识到法治是一个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法治秩序的确立其实是礼教制度得以推行的原因,这样特立独行的思路让他们的理论在当时颇受非议,而陈亮是浙东学派中最早解释法的作用的学者。

在南宋的时候,法律的说法并不常见,那时的学者更加喜欢用法度来描述我们现在认为的法律制度。在古代文化中,法度的作用有三种解释:

  • 第一种是指天人秩序中的普遍原则,比如人心之正以及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仁义道德。

  • 第二层意义和我们现在理解的法律相近,指的是政治社会中存在的规则和制度。

  • 第三种则是指向某些权谋的操作,不过这层意义并不被普遍接受。

在法度主要的两个层面中,儒家学者往往将重心放在第一层上,他们会将法解释为人们对于天道的模仿,在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理论之后,这样的思潮就更加兴盛了。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就是将法令的制定归因于道德层面,将其形容为君主对于天道的推行,这样可以让儒家以德行治理天下的理论得到更好的解释。

西汉大儒董仲舒

不过陈亮却更多地将目光投放到了法度的第二个层面,在他看来,法治规则的制定才是社会运转的基础。陈亮的理论中的部分内容和欧洲的社会契约理论比较类似,在对于人性的剖析上,陈亮更加赞同韩非子的观点,即人的内心无善恶之分,其本质都是逐利的。正是因为这样的导向,其认为君权并不是上天赋予的,而是因为百姓需要有人来帮助他们保障自己的权力,才心甘情愿接受某些人的统治。

因此在陈亮的理论体系中,只有建立起了完善的法治体制,人们才会愿意接受管理,那个制定或者能够监管这一体系运行的人才能成为所谓"人极"。在领导者被确立之后,礼乐等教化措施才能被推广。一旦法治体系崩塌,那么儒家学说的起义理论体系都无从谈起。这个观点在《陈亮集·二先生论事录序》中是这样说明的:

"夫法度不正则人极不立,人极不立则仁义礼乐无所措,仁义礼乐无所措则圣人之用息矣。"

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法国思想家卢梭

陈亮的这一理论彻底地否定了法治在之前儒家理论体系中所处的附庸地位,转而强调其基础价值,并将其反作为礼乐制度的依托。在这样的视角下,陈亮对南宋之前的历史进行了全新的分析,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文明史叙事。

陈亮以法治视角解释的历史演进过程

在陈亮看来,推动社会进步的并不是所谓的道德力量,而是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这一理论的提出让陈亮走出了儒家事必称三代的桎梏。在他看来,三代的统治虽然由其可取之处,但是并非没有任何问题,其被后来的朝代取代也是一种社会的演进过程。这一论点的提出让陈亮可以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历史的变化,而不必一味追求仿古,将历史的发展看作道德衰落的过程,这对于中国思想界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尧舜禅让

在陈亮看来,由于三代时期,社会的发展还处在相对原始的状态,因此需要制定的规则相对比较简单。较少的百姓数量也可以让大众参与到规定的制定之中,这才让当时形成了天下为公的氛围,禅让制的实行更是让当时的社会成为了儒家学者心中的完美典范。

不过之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出现,旧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形态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世袭制应运而生。在传统儒家学者看来,世袭制的出现是一种私欲战胜公德心的体现,是道德的下滑。

但是陈亮却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之所以禅让制会转变为世袭制,是因为世袭制能够形成更加稳定的权力中心,这对于政治制度的推行有着保障作用。百姓对于公权力的信任是需要其具有保障性的,因此夏商周时代世袭制的确立在他看来并不是道德的下滑,只不过是社会的自适应进化而已。

第一位世袭的统治者夏启

陈亮认为在夏商周时期,世袭制虽然让天下为公的精神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是那时社会规则的制定中,君主之外的贵族还有一定参与的权力,而且周代分封制下,各地的诸侯也有一定的自治权,这让士大夫阶级们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法治规则的制定之中,这样的社会结构依然有着其可取之处。当时朝代的更替在陈亮看来也不过是因为之前的法治体系相对滞后,需要革新而已,此论断在《陈亮集·问古今文质之弊》中有如下论述:

"昔者夏商之衰,天下之法尝弊矣,一圣人起而易之,而大纲无以异于夏商之初。"

不过到了秦汉之后,由于皇权绝对地位的确立,除了皇帝之外的其他人对于政策的影响力被大幅削弱,皇权的地位不断上升,这让法治体系的民主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虽然按理来说,这样的体系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稳定,但是由于皇权的强大力量,其可以用暴力手段来维持其统治,这才让这一社会形态得以稳定。

建立起封建帝制的秦始皇

但是汉唐等朝代中也不乏出色的君主,他们也可以针对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并改变现行的制度。因此在陈亮看来,皇权的出现也并非法治的退步,只不过其要保证一定的民主,让百姓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从陈亮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分析中看,我们能够明显地看到其对于社会民生问题的关切,相比于其他儒家学者对于皇权的重视,陈亮则将自己的目光放在了民主的部分,这是中国思想史发展中不常见的思维方式,是值得尊敬的伟大思索。

陈亮对于南宋政治体系的评价

在分析了历史的发展趋势之后,陈亮对于南宋当时的朝局也进行了分析。在陈亮看来,宋朝的建立者赵匡胤堪称明君的典范,其在经历了五代乱世之后,对于当时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这也帮助宋朝取得了不错的发展。

宋太祖赵匡胤

不过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出现,但是之后宋朝的统治者缺乏革新的精神,他们对于皇权的过度重视让他们不断地削弱士大夫阶级的权力,而且他们也几乎放弃了革新政策的尝试,这让宋朝的法治体系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宋朝统治者的做法在陈亮看来是处在一种"任法"的状态下,即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让法律执行治理社会的功效,这样的做法确实可以维护权威,但是也大大降低了宋朝政府的行政效率。在陈亮看来,最好的做法是"立法以公,以人行之"。即将工作的重心放在立法工作上,对现有的政治体制进行革新,并让士大夫官僚阶级拥有更大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当时的弊政。这样的制度在《陈亮集·人法》中有具体的描述:

"大概以法为定,以人行之,而尽去其使法自行之意,上合天理,下达人心,二百年变通之策也。"

宋代官员形象

我们知道陈亮的主张并没有受到统治者的赏识,联系到其学说对于君权的削弱和对于民主公正性的追求,这样的结果也不难理解。但笔者认为陈亮这样的呼吁还是有其历史意义的,其表现了中国文人阶级的责任感以及反思精神,其关于民主的提倡也让国民的自我意识有所觉醒,对民族的进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语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思想核心,其提倡的以礼教治国的思想在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这样的思维方式让人们轻视了法治对于社会的积极意义,反而将严格的法治体系等同于暴君的行为,避之唯恐不及,这让当时的政策制定总是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陈亮等浙东学派的学者在经过学习和思考之后,对于法度的地位有了新的考量,他们将其视作礼乐体系的基础。这样的改变让他们得以重新审视社会的发展态势,否定了道德衰落的理论,并且能够将注意力从思想建设重新投放到政治工作领域,呼吁统治者更多的审视现有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理论中对于权力分配以及民主性的考量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更是显得弥足珍贵,虽然在理学的影响下,陈亮等人的理论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思索以及对于皇权的反思还是让我们看到了先贤们的责任感以及强烈的人文关怀,这都是中华文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陈亮集·二先生论事录序》

《陈亮集·问古今文质之弊》

《陈亮集·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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