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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养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反哺商会是利还是弊?

 朦胧斋主人 2020-08-14

导读:商会的营利问题,在学界有统一的认识,即商会是可盈利的,只是其盈利不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红,而是用于组织的发展与建设。然而商会该如何创收,却始终困扰着许多商会从业者,经过实践,一种由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兴办企业,反哺商会发展的形式,逐渐在商会兴起,也极大的推动了商会的发展。本文试图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来源|广东经济

作者|史宪荣

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的界定及其分类
所谓商会控制团队,就是能够支配商会行为的团队。研究商会控制团队的兴办企业行为,就是研究在商会组织中,控制团队这一特殊群体兴办企业,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然后反哺商会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有如下特点:
一是商会与企业互不隶属。企业由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商会本身不是企业的股东,商会与企业都是独立法人,双方互不隶属。
二是企业的业务以商会为依托。企业成立的目的,在于承接商会的业务,开发商会的资源,从而转化为经济效益,商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绩效。总的来说,企业的业务是以商会的资源为中心开展的。
三是商会与企业的利益相互转换。由于双方由同一控制人控制,所以商会和企业的利益可以在两者之间方便的转换,从而保证商会和企业的协调发展。当然,本文语境而言,企业属于从属地位,是为商会服务的。
符合以上特点,即为本文所研究的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因此,一种特殊的情况——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业务与商会没有任何联系,是完全独立于商会的,不在本文的研究之列。
当前,关于商会兴办经济实体有很多的讨论,而由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做法。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商会应该由理事会控制,因为其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商会的民主程度相对较低,很多商会的理事会作用几乎没有发挥,所以,这类商会可以理解为由秘书处控制——即在商会实践中,商会可能由理事会控制,也可能由秘书处控制。由此,我们可以将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分成两类:
一是决策层投资型。即由商会理事会的核心成员投资兴办企业。一般来说,这样的商会规模较小,雇员少,商会由企业家管理,同时,由于投资参与者都是企业家,所以,经济实力较强,投资规模相对较大。
二是管理层投资型。即由商会秘书处的核心成员(含专职会长、副会长)投资兴办企业。一般来说,这样的商会规模较大,雇员较多,日常事务由职业的商会从业人员负责,同时,由于投资参与者一般不是企业家,所以,经济实力较弱,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在实践中,一般的表现形式是成立会展公司。
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的动因
商会控制团队为何要兴办企业,为何是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应该说,是商会从业人员根据当前我国商会的发展环境,不断实践出来的。
1.民间化环境下商会创收压力巨大。民间化是我国商会改革的方向,这也意味着商会的运作资金要完全自筹,这样的环境下,商会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只有会费,然而,事实已不断的证明:仅仅依靠会费,商会不可能服务好会员,从而导致会费收缴率下降,最终导致商会的运作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会开展自主创收活动,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且,任务也相当重。
2.市场化环境下需要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商会的民间化,也意味着商会人才的完全市场化,商会要吸纳、留用优秀的人才,就需要提供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而这就需要商会或者代表商会利益的经济实体来供给,以管理层投资兴办企业为例,管理层既可参与投资获得分红,也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管理获得额外薪酬。从而较好地实现了商会秘书处核心人才的激励与留用。
3.规避商会直接运营的法律风险。虽然学界早已形成商会经营的共识,但是作为非营利组织,社会对于商会的经营活动还是存在偏见,认为商会的经营活动会影响商会的互益性。另外,目前我国关于促进商会发展的法律还不完善,虽然对商会的经营活动并未明确禁止,但是在操作层面却处处有限制,比如有的商会只被允许开具会费发票,连开具捐赠发票都不被允许。所以,商会有必要兴办企业,作为经营的依托。而由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则同时规避了商会直接投资的风险。
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的利弊分析
由前文分析,我们知道,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为解决商会的经营难题提供了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其优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会经费问题。当前,经费问题是中国商会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之一,无论是会费、政府购买服务、还是提供市场化服务,似乎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商会的经费问题,由此,商会运用控制团队自办企业的方式可以较好的实现经费的自我供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费问题。
二是规避了商会直接运营的风险。正如前文所述,在当前中国,商会是否可以盈利,更重要的是运用什么样的方式营利,社会是还没有形成共识,所以很多的政策都滞后于商会经营的需要,由商会控制团队兴办的企业,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从而规避商会直接运营的风险。
但是,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也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是存在着“反控制”的风险。由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其目的本是借助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便利,从根本而言,企业的一切行为是为商会服务的,是“商会控制企业”的关系,但是由于商会本身不具有企业的股权,商会控制团队完全可以借用手中的控制权,让商会服务于企业,从而为自己牟取利益。
二是存在着“商会公司化”的风险。商会是互益组织,其目的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由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说到底也只是筹集经费、服务会员的方式,其本身不是目的。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目的却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两者存在价值观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实现商会对企业的完全控制,防止商会公司化的倾向。
其实,在企业的实践与理论中,也存在一种类似的情况,即关联企业的情形,关联企业,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称关联公司。刘鑫(2010)认为:关联公司是“以股权控制、契约控制为基础,由若干独立法人组成的,旨在追求控制公司或关联公司整体利益的公司联合体”。但这似乎并不足以说明本文所描述的商会与企业受同一团队控制的情况,因为关联企业关联方式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列举具体的情况,才能进行有效说明,实际上“两个或多个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同样属于关联企业的情形。一般认为,关联企业是一种正反两方面效果都很明显的企业现象,一方面,“关联公司将松散的企业组织通过统一的股权管理或契约安排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企业的控制人借助对企业的控制力,在关联企业之间按非市场化的方式转移资产和利益,从而损害关联企业中的从属公司、债权人、少数股东等弱者的利益,这对传统公司法所确立的利益平衡法律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的情况,不能完全借用“关联企业”的概念,因为其情况比“关联企业”要复杂得多,但是,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的情况与“关联企业”的确存在太多相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同样要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这一点与企业并无多少差异,因此,受同一团队控制的商会与企业,实际上也明显具备“关联企业”的典型特征,一方面,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商会控制团队也有机会通过对商会和企业的控制,非市场化地转移利益和资产,从而损害商会和其它会员的利益,这也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监管压力。
正因为如此,本文也希望参考“关联企业”的监管,提出对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兴办企业行为的监管建议。
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的监管
诚然,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兴办企业,反哺商会的发展,确实为当前中国商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但是,这种类似于关联企业的经营方式,也由于商会与企业之间非市场化的资源转移方式,带来了腐败、商会利益受损等风险。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足够重视、进行有效监管。
在本文研究的情形中,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其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商会的,企业相对于商会处于从属地位。一般“关联企业”的理论主要是防止从属公司利益受损,但在本文语境中,认为将公司利益转移给商会是合适的,因此,主要讨论如何防止作为控制方的商会利益受损。
1.营造商会经营环境,鼓励商会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或直接经营。商会直接投资兴办企业,也是一种类似“关联企业”的现象,但这种关联现象比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要更加稳定,由商会控制团队兴办的企业,
其控制团队很可能会因为改选等原因,而不再居于商会的控制地位,进而导致商会与企业的关联解体,这个过程中,就极有可能让商会利益受损,而商会直接兴办企业则不会有这种情况。
因此,政府部门有必须营造商会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商会直接兴办企业,从而更好地实现监管。关于商会是否可以直接兴办企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173)规定,社会团体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商会显然具备兴办企业的合法性。
当然,最利于监管的是商会直接经营,但是由于社会对于商会经营的偏见,以及政府部门目前对商会经营存在的种种限制,使商会的经营活动困难重重,未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商会直接经营与商会投资经营相结合的方式。
2.推动商会民主建设,保证商会控制团队运用商会资源的合法性。作为会员维护自己共同权益的一种机制,商会的民主要求与生俱来,唯有获得会员的授权,商会控制团队对商会资源的运用才具有合法性。因此,要进一步推动商会的民主建设,在商会等级评估中,增加商会民主治理的权重,帮助商会建立完善的民主治理结构。商会经费的重要支出,商会资源的较大投入,都应该经过商会会员大会,或是商会理事会的批准。
商会相比企业的最大制度优势是:商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从根本权力而言,每个成员都是平等的。由此,最大程度地利用民主的制度优势,可以较为有效地对商会控制团队兴办企业行为进行自我监管。
3.建立商会主要控制人的投资兴办企业行为报告制度。“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为了防止商会控制团队以兴办企业的方式损害商会的利益,对于商会的主要控制人(主要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要建立投资兴办企业报告制度,商会主要控制人以参股的形式投资兴办企业,均应及时向商会会员公告,同时报商会登记管理机会备案,从而让会员详细、快速地了解到相关情况。
4.确立会员派生诉讼权。在公司监管中,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进而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参与者利益,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其最为重要的目的在于“最为重要的是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投资者的利益”。同理,当商会的“关联公司”损害到商会的利益时,商会会员也应该具有派生诉讼权,从而保证商会和会员的利益。 
结语
商会控制团队投资兴办企业是当前商会办经济实体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商会发展实践的结果,本文希望提出此问题且关注之,但是因为类似于“关联企业”的问题非常复杂,本文所论及无疑是蜻蜓点水,因此,希望更多的研究者、实践者共同探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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